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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4〕23号)

   2014-04-23 356
核心提示: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肉菜追溯体系)综合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全方位质量安全监管,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2011年5月,我市被国家商务部列为全国第二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经过多方努力,现已完成第一批流通节点建设,进入边建设、边完善、边试运行阶段,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进度滞后、设计质量有待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欠缺、长效运行机制未建立等问题亟需解决。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现就加快推进我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肉类和蔬菜是城乡居民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推进肉菜追溯体系建设,对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农产品流通发展,改善居民消费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府实事工程。各区(县)、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不断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367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快推进肉菜追溯体系建设进度,确保系统早日投入运行。
 
  二、坚持属地管理,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我市肉菜追溯体系即将进入运行和维护的关键阶段,必须健全分级管理运行机制,做到责任明确、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制订、建设项目组织实施、中心平台建设管理和对区(县)进行监督考核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负责本辖区肉菜追溯流通节点的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和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农牧、城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市场监管、商户动员宣传、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项目承建企业要负责做好技术支持,结合运行实际不断改进技术设计和方案,不断提升信息存储、过程监控、问题发现、统计分析、信息服务等功能;追溯运行企业要严格按照追溯流程和技术规范,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操作人员业务素质,确保追溯功能实现。
 
  三、不断健全法规制度,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肉菜追溯体系是制度设计与技术应用的统一体,应以完善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作为支撑。我市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编码规则》、《平台技术要求》、《感知技术要求》、《传输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并结合实际,加强技术制度支持和系统改造提升。同时要着眼于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抓紧研究制订乌鲁木齐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办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监督考核办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评价标准》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肉菜流通追溯监管工作。
 
  四、抓住工作重点,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我市部分流通基础设施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肉菜追溯体系建设进程。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物流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各区(县)、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重点加快完成乌拉泊国际物流园基地建设、新联蔬菜批发市场的迁址改造;尽早确定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方案及改造数量,在先期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确保2014年上半年完成改造任务;要加强与重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流通节点的对接,落实设备、资金和人员,确保追溯工作顺利实施。商务、农牧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将本行业开展的追溯工作进行技术对接,做好肉菜追溯与畜禽种植养殖环节追溯的有效衔接,实现从种植养殖源头,到流通环节,到消费终端全过程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功能互补,形成生产与流通衔接顺畅的全过程追溯体系。
 
  五、深入推广宣传肉菜追溯体系,积极引导市民增强安全消费意识
 
  各族群众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认识程度,直接影响到肉菜追溯体系建设进程。各区(县)、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楼宇电视、公益性LED广告屏等媒介,采取视听技术、图文并茂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我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目的、措施和效果,不断提升广大市民对肉菜安全消费的认知度,形成人人讲食品安全、人人索票索证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大力动员和引导各商户,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按食品安全质量规范要求,自觉约束自身经营行为,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2014年1月26日


 
地区: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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