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和《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文件精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附件6内容已进行了修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请各单位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上述两文件,并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做好许可证标志转换工作。对于已获证企业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1月30日,届时市局将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标志转换工作圆满完成。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