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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2011-06-25 59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全面提高全县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全面提高全县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和《石家庄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石政办函〔2010〕82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0年8月至12月在全县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巩固近年来畜禽屠宰监管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通过对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及餐饮各环节的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意识,集中精力进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产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构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任务
 
  (一)扎实开展病死畜禽非法交易整治
 
  畜牧兽医局要强化对活畜、活禽的产地检疫,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要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的活畜、活禽,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屠宰同步检疫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对发现的非定点屠宰肉品,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加盖证章。
 
  (二)积极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
 
  畜牧兽医局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要加大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商务局定点屠宰厂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局对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加强屠宰环节的抽检工作。
 
  食药监局要对各药品批发零售门店加强监管培训,对其购进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情况进行登记建账,严禁非法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药品。
 
  (三)深入开展注水肉整治
 
  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注水肉发生的规律,加强对注水高发区域和时段的巡查,特别要加强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厂静养前的监管,确保注水生猪不进厂,从源头上杜绝注水肉的产生。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猪、牛、羊、鸡和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对猪、牛、羊、鸡和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持续开展私屠滥宰整治
 
  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畜禽产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在各乡镇、办事处、村设立监督员,发现私屠滥宰、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定点屠宰厂不得出借、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大力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
 
  商务局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 263号)要求,会同公安、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定点屠宰厂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确保达标生产,严把市场准入关。
 
  畜牧兽医局要按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畜禽屠宰厂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
 
  (六)认真开展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质量整治
 
  商务局要切实强化对定点屠宰厂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检查验收、静养待宰、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对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对屠宰厂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资格。
 
  (七)切实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畜禽产品质量整治
 
  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肉制品加工、畜禽产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畜禽产品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检验检疫合格;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畜禽产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和注水畜禽产品等行为。工商局要会同商务、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畜禽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关。质监局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为。食药监局要对餐饮企业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开展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八)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商务、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药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要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速有效惩处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注水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6日一9月15日)。县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同时,采取电视台播放、发放宣传单、张贴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顿阶段(9月16日一11月30日)。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整治方案要求,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分段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检疫、畜禽屠宰、肉品销售、肉制品加工、餐饮用肉等专项整治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一12月31日)。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单位要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综合形成书面报告后报县政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期间,县商务局负责及时与市整规办联系,协调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迎查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政府办主管主任、各乡镇、办事处和商务、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药监、卫生、公安等部门行政一把手为副组长的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整规办,具体负责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商务局要牵头建立畜禽屠宰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营造打击声势,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畜禽产品产销、餐饮等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
 
  (三)健全长效机制。商务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及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以及违规退出机制,根据企业信用记录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强化溯源管理,打造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四)做好应急处置。商务局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牵头制定畜禽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信息通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等事宜,及时处置畜禽产品安全事故。各部门要根据监管分工,督促养殖、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畜禽产品加工、餐饮等企业制定内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畜禽产品安全事故的,企业要立即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县卫生部门报告。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宣传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调动各方力量。商务、工商、质监、食药监、畜牧兽医等各有关部门和县食安委办要向社会公布热线和举报电话,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申诉、投诉和咨询渠道,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群防群治局面。
 
  (七)及时上报信息。从2010年9月起,每月8日前各级各部门汇总本辖区、本单位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以文字(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县商务局,电子邮箱:smj4921556@163.com,传真:84920156),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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