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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苏卫法监〔2004〕18号)

   2011-02-24 715
核心提示: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规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规范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行为,卫生部从2003年起在全国食品行业中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近日又制定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和省卫生厅《二○○四年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苏卫法监[2004]8号)的要求,按年度对所在地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进行量化分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食品卫生等级标志”、“食品卫生等级标牌”的制作以省辖市为单位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部《规范》规定的式样、规格、要求组织制作。
 
  按“规范”规定,“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加贴在卫生许可证的右上方;“食品卫生等级标牌”张贴或悬挂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醒目位置。请各市在制作“食品卫生等级标牌”时,在发牌单位的名称后加注“二○○×年”字样表明授牌时间。
 
  三、为及时了解各地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情况,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季度末将当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等级评定结果报送省卫生监督所汇总。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4]10号)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三月十日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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