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5日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93号)精神,设立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取消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3.取消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核发,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管。
4.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下放区级政府、管委会。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将原市卫生局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职责,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市卫生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2.增加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3.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4.增加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5.增加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增加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统筹、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企业标准的备案指导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访、保密、接待、财务、统计、后勤保障、内部审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科技教育与宣传科。拟订卫生、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并落实医学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并指导开展卫生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卫生、计生专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
(三)法制与监督科。拟订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草案,贯彻执行和检查监督卫生、计生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生法制宣传教育,督办重大卫生、计生违法案件,按职责分工承担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指导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和检查评估工作。
(四)医政科(行政审批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医疗机构改革规划;拟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基本医疗服务、护理技术、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承办与医疗服务相关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感染控制和急救体系的建设;协调组织无偿献血工作;指导医院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拟订医疗技术风险防范规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定药物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收费的有关政策和标准。承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负责公共卫生监测和预警,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的紧急医学救援和防控措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和帮助各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救治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防疫防病机构建设规划、基层防保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实施重大突发疫情、病情的紧急处置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健康城市活动,承担农村改水改厕、除害防病等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中医科。负责制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的医疗医药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中医医疗技术、临床用药和执业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八)计划生育指导科。拟订和落实妇幼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政策、规划,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医学鉴定,指导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负责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村(居)计划生育指导员相关管理工作,指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估。
(九)统计信息与考核评价科。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开展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的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研究提出促进计划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拟订流动人口计划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人事科。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1名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领导职数),专职副书记1名(兼任纪工委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2名(科级正职11名,科级副职1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①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划。②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④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⑤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⑧组织做好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医疗救治工作。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⑤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⑥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六)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七)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派驻机构,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