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1号)

   2013-06-26 897
核心提示: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8日

  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工作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职能对口、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强监管的工作要求,现就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如下: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一)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与农业同价。对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取用地下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的地区,按同一用水价格执行;在尚未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的地区,暂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鼓励类商业用水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气、用热价格已实行经营服务业与工业同价的地区要执行同一价格;对尚未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一价格的地区按两者中最低价格执行。以上价格执行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前。(省物价局负责)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省物价局负责)

  (三)加大价调基金使用力度,主要扶持农副产品生产、经营、储备和销售,重点实行补贴运费、补贴差价等措施,吸引货源,促进流通,实现以量稳价。(省物价局负责)

  (四)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省物价局负责,省服务业委配合)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省工商局负责,省服务业委配合)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大力推进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网上对接、直供直销等多种流通模式,减少中间环节,促进货畅其流。(省服务业委负责)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七)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限制条件等,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省服务业委负责,省物价局配合)

  (八)零售商对供应商付款应根据不同类别商品协商确定不同的付款时限,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省服务业委负责)

  (九)依法组织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发挥其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促进作用。(省服务业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十)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分别负责)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十一)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免费范围将免收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并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口公开、公示。新建收费站继续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志。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严禁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限违法行为的,严格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处罚”政策。改进货物检测手段,逐步建立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利用科技手段,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验货时间,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收费站要加强车辆引导管理工作,确保绿色通道车辆优先检测、优先通行。(省交通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十二)认真做好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通行费收支管理和财务监管,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省审计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十三)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必须坚持服务双方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严禁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擅自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省物价局负责)

  (十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要求,统筹安排和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技术改造、应急处理和市场宣传等工作,做好银行卡行业推广应用及受理市场建设工作;收单机构要做好强化收单业务管理、商户协议换签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检查银行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问题,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银监局分别负责,省物价局配合)

  (十五)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开展电信资费套餐梳理活动,减少资费套餐数量,简化资费结构,加大电信资费网上、营业厅的公示力度,规范清理归并宽带业务安装过程中的材料费、使用费等项目,公示收费标准。推动宽带提速工程,进一步降低手机上网资费,推动沈阳、本溪两市电话网并网调整。(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省物价局配合)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监管力度

  (十六)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从严处理并予以曝光。(省物价局负责)

  七、完善财税政策

  (十七)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范相关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管理。在对蔬菜、鲜活肉蛋经销环节免税政策基础上,推动加工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落实工作。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准备工作。(省国税局负责)

  (十八)认真落实国家统一部署,严格执行“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规定。(省地税局负责)

  (十九)贯彻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最高上限2万元,最大限度减轻流通企业负担。(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十)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加快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新建和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检验检测和电子结算等设施建设,扶持大型连锁超市建设产地集配中心、销地配送中心和扩大鲜活农产品专销专卖区项目;扶持农产品配送中心和产销一体化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项目及直销网点或专柜。支持社区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省服务业委负责)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二十一)各市、县级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需求,对此类用地,要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各地在供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时,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二)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优先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在城乡规划中的落实,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三)鼓励各地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临时交易场所。选择蔬菜零售配套设施相对不足的新建城区、相对偏远的新建居民聚集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社区,利用城市广场、开放式公园、待征待建空场、废旧设施等场所开办周末蔬菜直销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省服务业委负责)

  九、便利物流配送

  (二十四)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和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配送物流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以重点物流园区分拨、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共同配送点等物流节点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体系。组织开发建设城市物流配送信息平台,实现电子数据交换和物流信息共享。在沈阳、大连等地率先推广应用国家和地方城市物流配送标准,切实提升城市配送标准化水平。重点培育和扶持城市配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加大对社会物流配送服务资源整合力度。(省服务业委负责,省交通厅配合)

  (二十五)对经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鲜活农产品配送、快递物流车辆以及经认定关系民生的共同配送车辆,组织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区道路交通条件提供通行和停靠便利,必要时可发放专用证件给予特别通行权。(省公安厅负责)

  十、做好流通费用相关调查统计工作

  (二十六)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加大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力度,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省统计局负责,省服务业委、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地区: 辽宁
标签: 流通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