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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落实省级冻猪肉储备的通知

   2013-01-17 504
核心提示:各市(地)商务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按照《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落实地方猪肉储备有关工作
各市(地)商务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按照《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落实地方猪肉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8]49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2009年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猪肉市场能力,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落实省级冻猪肉(以下简称冻肉)储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储备方式及时间
 
  省级冻肉实行冷库储存,冷库温度须在-18℃以下。储备时间为2009年6月20日—12月31日,共两轮。
 
  二、储备数量及品种
 
  省级冻肉储备数量2600吨,储备品种冻白条或2号、4号肉。入储的冻白条按入库实际重量计算,入储2号、4 号肉按冻白条肉的30%折算。
 
  三、包装规格及质量要求
 
  省级冻肉储备2、4号肉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25公斤。入储冻肉卫生质量标准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
 
  四、冻肉储备在库的管理
 
  (一)冻肉储备实行专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专章重要详细真实实时记录冻肉储备出入库成本情况并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备查)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冻肉储备,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冻肉储备堆码库、垛位。
 
  (三)承储企业不得以冻肉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
 
  (四)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冻肉储备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
 
  (五)入库冻肉储备必须为新宰杀生猪15日内之猪肉产品。
 
  (六)冻肉储备存储期满后,如果政府没有动用储备,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冻肉储备更新出库,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五、储备费用及收储和动用定价原则
 
  (一)冻肉储备收储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入储后政府承担冷藏费、运杂费、途中损耗和库存损耗。参照国务院[1994]23号和财政部财建[2009]156号规定,冷藏费每天2.10元/吨、运杂费每轮260元/吨、运输损耗+库存损耗每轮按入库成本8‰计算。操作单位应在冻肉储备入储结束10日内,编制报告,申报储备所需资金。
 
  (二)动用冻肉储备的结算价格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六、承储企业资质标准及上报材料
 
  (一)申报承储企业的资质标准。承储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资质条件,日屠宰能力在2000头以上。冷库存储能力应在2000吨以上,有自我更新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冻肉储备的安全责任;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上报材料。1、企业简介2、营业执照复印件3、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证明4、食品卫生许可证5、动物防疫合格证6、税务登记证7、上年屠宰量、现日屠宰量8、冷库平面图(包括压缩机台数及型号)9、冻白条、2号肉和4号肉现库存吨数,库存周转能力。10、市(地)商务局推荐文件。申报承储企业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18日前。逾期末报视同放弃处理。
 
  七、操作方式及管理
 
  (一)各市(地)商务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工作,并将合格企业的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省财政厅经贸处。市(地)商务局协助省商务厅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市(地)财政局协助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省商务厅负责冻肉储备的行政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调用的原则审定冻肉储备承储企业并下达储备计划。负责冻肉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及发放。
 
  (三)省财政厅负责冻肉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冻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四)省肉类食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操作单位)受省商务厅委托,具体操作省级冻肉储备工作。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承储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2、对初审合格的承储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3、负责与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冻肉储备合同》及按合同约定向承储企业收取保证金。4、受省商务厅委托后,组织公检单位依据储备冻肉质量公检相关规定,对储备冻肉入库和在库储备期间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确保质量安全和数量安全。
 
  联系人:姜雷(黑龙江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联系电话:0451-82622536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平路173号
 
  联系人:许新(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
 
  联系电话:0451-53001556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联系人:陈宝健(黑龙江省肉类食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51-84698892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四道街64号
 
  二00九年六月七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流通 猪肉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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