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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的通知(岚政办发[2009]49号)

   2011-05-18 864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为了认真贯彻这部法律,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的通知》(吕政办发电[2009]56号),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为宗旨,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通过学习培训、广泛宣传,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的责任意识,推动食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在全社会普及食品安全法知识。
 
  二、主要活动
 
  (一)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的学习培训。4月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领导干部系统学习食品安全法;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县里将举办一期食品安全法培训班,邀请有关专业人士授课。
 
  (二)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
 
  5月1日—31日为全县食品安全法宣传月。4月底,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启动宣传月活动。
 
  1、大力开展送食品安全法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学校。采用办版报、发传单、开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学校、社区居民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和普及。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图片、墙报、宣传资料、网络以及日常监管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
 
  2、开设食品安全专题宣传专栏。在电视台、互联网站开设食品安全法宣传专栏专版,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公共场所的宣传,在主要街道、广场、车站、商场、集市等地设立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挂图和宣传标语等。
 
  3、集中宣传。各乡镇及各部门要在所辖区域中心地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集中宣传活动。县政府将在广场举行食品安全法集中宣传活动,参加单位有县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搞好宣传活动,便于统一管理、加强协调,县人民政府成立岚县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继茂(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李锐生(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高天喜 (县宣传部副部长)
 
  李润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柴福晓(县质监局局长)
 
  武吉斌(县工商局局长)
 
  王晋山(县卫生局局长)
 
  杨四海(县农业局局长)
 
  兰侯亮(县畜牧中心主任)
 
  李冬平(县监察局局长)
 
  程怀生(县发改局局长)
 
  韩永生(县经济局局长)
 
  尹永平(县财政局局长)
 
  张秀春(县教育体育科技局局长)
 
  刘少平(县水利局局长)
 
  焦云珍(县粮食管理中心主任)
 
  牛林书(县城建局局长)
 
  刘永明(县公安局副局长)
 
  梁银拴(县宗教局局长)
 
  梁云翔(县广播电视中心主任)
 
  李利民(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王亮柱(县盐业公司经理)
 
  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领导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润生兼任。
 
  2、加强沟通。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沟通,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各乡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将本乡镇、本部门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开展情况于2009年6月3前书面报送县宣传活动领导组办公室。
 
  电话:0358—6726955
 
  传真:0358—67269558
 
  电邮:lxyj26955@163.com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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