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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认可委(秘) (2014)26号)

   2015-07-13 1001
核心提示: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修订了《检测和校准实 验 室 能 力 认 可 准 则 在 微 生 物 检 测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修订了《检测和校准实 验 室 能 力 认 可 准 则 在 微 生 物 检 测 领 域 的 应 用 说 明 》(CNAS-CL09),于2014年1月1日发布, 2014年5月1日实施。为了保证《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13)的顺利实施和获准认可实验室能够持续满足要求,现对新旧文件过渡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新
 
  旧文件并行使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06)到2015年12月30日废止;过渡期间实验室自行完成过渡转换。
 
  二、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微生物领域)的实验室,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时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13) 2015 年 以前受理的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微生物领域)的实验室,现场评审时可以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06);
 
  CNAS相关业务处室联系人:
 
  认可二处:程燕声,电话:010-67105265
 
  认可三处:孙培琴,电话:010-67105406
 
  认可四处:郝 萍,电话:010-67105319
 
  三、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复评审以及在原微生物领域能力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新旧文件均可使用,2016年1月1日起,CNAS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均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13) ;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对现场评审发现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其微生物领域的认可资格。
 
  五、《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13)可以从CNAS的网站 www.cnas.org.cn中“ 下载专区/实验室认可相关下载/认可规范下载。/应用说明和专门要求” 中获得。
 
  如有疑问,可垂询CNAS认可三处。认可三处联系人:
 
  李宏 电话:010-67105255,
 
  邮箱:lihong@cnas.org.cn。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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