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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2-05-30 212
核心提示:  各市商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食安办发电〔2012〕1号)
   各市商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食安办发电〔2012〕1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联合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2〕1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重点的通知》(商秩字〔2012〕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山西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24号)精神,全面推进“放心酒”工程建设,促进全省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酒类流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酒类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酒类食品的监管,既是一项管理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各级商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提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做好酒类食品的监管工作。
 
  二、整治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严格实施酒类批发许可证制度。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并实行亮证经营。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加以规范。
 
  对未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而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没收违法销售的酒品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取缔。
 
  对已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的酒类批发经营单位,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对已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而未按规定实行年检者,限于2012年10月31日前补办,逾期不办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取消批发资格,收回尚未用完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向社会公告。
 
  对已歇业、转行的酒类批发经营单位,要收回《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和留存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向社会公告。
 
  对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修订前批准办理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换证时,必须达到修订后的《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晋商酒〔2010〕77号)规定的发证条件,方可办理换证手续,对达不到修订后的发证条件者,不得办理换证手续,同时要收回原来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和其留存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取消批发资格,发向社会公告。
 
  通过专项整治,酒类批发企业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要达到100%,杜绝无证批发。
 
  专项整治期间,省厅将对部分市、县的发证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未按规定办理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将责令收回,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2、严格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事酒类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含零售商店、超市、宾馆、饭店、酒吧、娱乐业等),要严格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办理酒类流通管理备案登记表(证)。各级商务部门要对辖区市场的酒类零售单位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整顿,对未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经营者,要下达书面通知,限于2012年10月底前办理,逾期不办的,要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取消经营资格;对已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而未按晋商酒(2006)113文件规定到发证单位核对的,要下达文书,限一个月之内补办,逾期不办理者,由发证单位收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取消酒类经营资格。
 
  通过专项整治,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率要达到90%。
 
  3、全面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溯源制度。《随附单》是对酒类食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程跟踪管理、防止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有效手段。各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山西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要求,全力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严格规范《随附单》的使用与管理。
 
  (1)酒类批发经营者,批发酒品是否按规定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对不按规定认真填写《随附单》者,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要严格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5000以下罚款,取消批发经营资格和《随附单》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酒类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购进酒类商品是否索取《随附单》。对不主动索取《随附单》或不能出示所购酒品的《随附单》者,要严格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提出整改要求。
 
  (3)是否存在《随附单》的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行为。如有违规,严格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对不执行规定者,书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在期限内整改的,按《山西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5)各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山西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随附单》的管理。《随附单》仅限于发放给酒类批发单位,不得发放给酒类零售单位,如有违规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严禁上市销售。
 
  通过专项整治,《随附单》使用率要达到100%。
 
  4、加强对散装酒市场的整顿。各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散装酒市场的监管,实行固定店铺,贴标销售,坚决禁止散装酒流动销售。要按照山西省商务厅《关于散装酒经营管理办法》(晋商酒〔2010〕149号)要求和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联合散装白酒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晋商酒电〔2011〕4号)精神,对辖区散装酒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严禁流动销售,严格实行“注酒口加封密闭,出酒口单向控制”。
 
  对违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等措施。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酒经营者,要果断依法取缔。
 
  通过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山西省商务厅《关于散装酒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的经营单位要达到100%。
 
  5、全面落实“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规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商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规定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酒类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规定,按照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实行统一标牌标识的决定(晋商酒〔2006〕67号)的部署和要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树立“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牌标识。从2012年10月1日起,凡未树立警示标牌的,要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通过专项整治,在经营场所树立“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标牌标识的经营单位,要达到80%。
 
  6、推行酒类经营“黑名单”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推动酒类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倡导经营者树立商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要推行“黑名单”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的酒类批发、零售、宾馆、饭店、超市、酒吧等经营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即时报省酒管办,省酒管办将通过“山西酒管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发挥震摄作用,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7、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侵权行为。要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稽查力度,认真查验酒类食品的进货手续,防止非法渠道和不合格酒品流入市场。要联合工商、质检、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和酒类生产厂家,构建有效的监管模式,共同打击假冒伪劣酒品,重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白酒及假冒进口葡萄酒,确保酒类食品的安全消费。对有制售假冒伪劣酒品行为的酒类批发、零售等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酒品,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坚决依法取缔。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专项整治期间,既要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稽查,也要做好日常市场的检查;既要重视对高档名酒市场的管理,也要重视对中低档酒品,特别是对散装白酒市场的管理;既要重视对城市市场的管理,更要重视对农村市场的管理。
 
  三、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7个月,自201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时间为2012年6月1日-6月31日。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动员,摸底调查,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制定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时间为2012年7月1日—11月30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期间,省商务厅酒管办将组织各市开展交叉检查,同时对部分市、县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31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自上而下,逐级验收。省商务厅酒管办将对各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各市对所辖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要进行全面总结,将专项整治的总体情况,书面报省商务厅酒管办一式三份,同时报电子版。省商务厅将对专项整治情况予以通报。
 
  各市商务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到人,于2012年6月31日前书面报省商务厅酒管办一式三份,同时报电子版,邮箱sxswggq@163.com。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及时与商务厅酒管办联系。
 
  联 系 人:郭国强
 
  联系电话:0351-4067807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地区: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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