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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办〔2013〕14号)

   2013-05-28 664
核心提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消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福建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2013年福建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当前,我省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形势依然比较严峻,病死猪及其产品在监管上存在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肉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行为为重点内容,以生猪养殖、收购、屠宰、贩卖、冷藏、加工、批发、餐饮等为重点环节,以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比较集中和影响较大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为重点地区,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销售的不法行为,治理一批重点企业和市场,深入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彻底捣毁一批黑窝点和链条、网络,依法惩治一批犯罪分子,使我省肉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重点工作及分工

  (一)全面开展生猪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生猪养殖环节出售病死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运输和经营无检疫证明或伪造检疫证明猪肉、养猪场业主违法销售病死猪的行为。开展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管理制度专项检查,督促饲养场(户)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严格执行对饲养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措施。(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二)结合公安部深化“打四黑、除四害”和“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强化制售病死猪犯罪案件侦办工作,重点打击专门从事收购、屠宰、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病死猪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捣毁一批“黑作坊”、“黑窝点”,彻底摧毁犯罪链条和网络。(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为主负责。)

  (三)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特别是宰杀病死猪行为,取缔生猪私宰窝点,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的违法行为,对定点屠宰厂(场)加工注水肉、病死肉、有害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摘牌,取消定点资格,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此项工作由经贸部门为主负责。)

  (四)加强冷库、集贸市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各类超市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非法屠宰肉品、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和冷藏企业储藏非法屠宰肉品、无合法检疫(验)证明猪肉的违法行为,检查经营者索票索证情况,查清所有冷冻畜禽肉类产品的来源,发现有问题的产品,立即封存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为主负责。)

  (五)加强肉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使用非法屠宰肉品、病死肉、有害肉、无合法检疫(验)证明的猪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为主负责。)

  (六)加强餐馆、学校食堂、工矿企业食堂等重点单位和旅游景点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餐饮单位肉及肉制品的监督检查,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各项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非法屠宰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腐败变质肉品的餐饮单位。(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为主负责。)

  (七)加强对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专项行动的正面宣传,提振消费者信心,营造良好氛围,防止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炒作行为,减少社会负面影响。(此项工作由宣传部门为主负责。)

  (八)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加大行政监察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问责,对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此项工作由监察部门为主负责。)

  三、工作步骤

  全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5月上旬至9月上旬,为期4个月,分四个阶段展开:

  (一)准备阶段(5月9日—5月14日)。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行动实施细则,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向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二)实施阶段(5月15日-8月15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重点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饲养场(户)、不法商贩、非法屠宰点、肉制品加工点、肉品冷冻企业、肉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餐饮业的突击检查,集中力量查处捣毁一批黑窝点,销毁一批产品,依法惩治一批犯罪分子。

  (三)督查阶段(8月16日—8月23日)。省食安办组织省直各有关部门到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检查专项整治工作,作出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四)总结阶段(8月24日—9月10日)。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并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汇总所辖市、县(区)专项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13日前送省食安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方责任。按照 “省里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专项行动实行市县区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专项行动列入议事日程,制定专项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明确部门责任,研究长效措施,层层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级食安办要加强组织协调,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切实解决好涉案问题肉品的处置方法和处置经费问题。要加强区域之间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管理员和各类协管员的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各级政府要重视食品安全基层监管队伍建设,要落实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管理员补贴问题,提高基层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督查,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予以问责,触犯法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开展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肉品安全消费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对“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调动群众充分参与,提高从业人员自律水平。

  (五)加强情况反馈。各地要认真做好全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专项行动情况阶段工作报告,及时反映专项行动的重要情况及有关问题。省食安办将各级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的情况向省政府作阶段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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