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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2011-05-18 540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步伐,稳定市场副食品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关于积极稳妥的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闽政〔1994〕30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2000〕文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继续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名称。根据福建省政府“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名称。

  二、征集范围与标准。

  (一)餐饮企业(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餐饮业部分),按其营业额的1.5%征收。

  (二)娱乐企业(包括录像厅、桑拿、歌舞厅、卡拉OK厅、足浴、美容美发、电子游戏机室、网吧、酒吧等娱乐业部分),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也可按比例测算金额,采取定额征收。

  (三)外来建筑、装璜企业按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5%征收。

  (四)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因政策性调价而增加收入的,按年调价总金额的1%一次性收取。

  (五)对风景名胜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收管理主体及方式。宁德市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及东侨经济开发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由宁德市物价局负责,其余九县(市、区)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或由原征收单位负责。负责征收的单位可从所征基金专户中提取10%(含委托代征部门的手续费3%)作为手续费。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票据,上缴单位可在税前列支,于次月10日前向征收单位结缴。对逾期不缴纳基金的单位,按日加收应缴总金额3‰的滞纳金;对抗缴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基金的监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省政府有关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市财政局开设专户,征收单位定期缴入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基金办按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财务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不履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规定和程序的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废止宁政文〔2009〕376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本通知解释权归市物价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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