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西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安排,针对当前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我厅决定2012年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以农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规范生产者种植、养殖行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稳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整治,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杜绝在生鲜乳中和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高毒农药管理、生猪收购贩运、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以及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5%、96%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力争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整治任务
(一)深化种植业产品禁限用高毒农药残留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5%、96%以上,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蔬菜、水果主产县区。重点单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大户;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重点产品:白菜类、绿叶类、豆类、葱蒜类蔬菜,突出菜豆角、豇豆、甘蓝、芹菜、韭菜、菜心、普通白菜等蔬菜;葡萄、桃、草莓等水果等。重点农药: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
3.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高毒农药管理。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引导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生产经营,认真落实有关农药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对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的1586号公告。积极探索建立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组织交叉检查,核查已撤销登记的高毒农药企业停产情况。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
三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生产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开展蔬菜、水果质量安全认证,推行产地准出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和生物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提高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水平。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此项整治由厅种植业处牵头负责(果业站负责水果),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二)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规范有序。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
3.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普法宣传;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点范围,督促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
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并按我省九部门转发的《"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晋农质监发[2012]8号],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并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信息,严格查验过往运载动物活畜的车辆。
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协调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特别强调的是,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印发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晋食安协委发电[2011]2号),做好清查收缴、考核评估等后续工作。
此项整治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三)认真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现收购站监测全覆盖、5项违禁物质检测指标全覆盖,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结果全部符合国家管理限量值规定。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其中奶畜养殖场、奶农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是重中之重。重点区域:奶牛主产区和奶牛养殖大县。
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和《生乳》国家标准指标监测,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5项违禁添加物。积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l的监测,同时做好铅、铬等重金属,冰点、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的摸底,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加强自查、互查、巡查和督查,巩固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成果。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审核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收购运输以及在长途贩运、拼车装运、跨省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与建设。
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对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5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良种补贴、生产性能测定、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等项目,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
此项整治由畜牧兽医局、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四)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饲料生产过程添加抗菌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动物养殖主产区、动物产品安全高风险地区。重点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重点品种:假劣违禁抗菌药物与假劣饲料产品、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主要措施。一是整顿和规范抗菌药生产销售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抗菌药物成分、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结合兽药GSP清理和规范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行为,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在畜禽养殖环节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二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依法查处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原料药和抗菌药物的行为。
此项整治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五)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2012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见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法发〔2012〕2号)。
此项整治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30日前)。
各级部门要根据4月24日省政府"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和本方案的安排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印发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
(二)具体实施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各市部门要按照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逐级落实蔬菜、水果禁限用高毒农药残留、"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茵药等专项整治任务和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环节监督,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高毒农药、兽药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专项整治成效。整治期间,厅属各牵头单位要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配合开展相关重大活动,要加强对本系统整治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收集相关整治进展情况。省厅将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自评自查阶段(11月1日-30日)。
各市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和本辖区县进行自评自查,将自评报告报省厅对口牵头单位。厅属有关牵头单位要组织对本系统的整治工作进行自评自查,并将自评报告报厅监管局。
(四)考核验收阶段(11月20日-2013年1月10日)。
省厅组织对各牵头单位和各市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并迎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领导机构,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并按照《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和责任监督,着力纠正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突出工作重点,细化整治方案。各市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坚持标本兼治,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突出重点问题,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风险隐患,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
(三)提高素质和能力,严格执法监管。要按照《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队伍,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到位,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建立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决防止以罚代刑。
(四)夯实监管基础,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部门要整合资源,加快监管、检测体系基础建设,提升监管、检测能力。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积极创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县,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风险监测,提高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贯彻落实《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级编制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各级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从2012年5月开始,每月8日前要向省农业厅农产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主管处局报整治工作情况表(见附件)。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六)强化宣传和服务,营造社会氛围。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指导农民科学用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等相关知识,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联系单位: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周进军 隋志文
联系电话:0351-8235675、8235283(传真)
电子邮件:sxncpjgj@126.com
附表: 2012年 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