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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9号)

   2014-06-13 337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强化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开发、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提高能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永保鄱阳湖“一湖清水”,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生优先,人水和谐。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建设资源水利。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间分工协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设区市交界断面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确立,水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省政府文件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严格控制流域、区域取水许可总量,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作为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控制手段,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控制不合理用水增长。对已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控制农业用水增长,大力推进工业和生活节水。我省主要江河水量分配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工作已经完成,各设区市要在2012年年底以前,将水量分配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细化到所属县(市、区)和流域,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已建成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要限期补办水资源论证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加强相关规划、工业园区和重大产业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积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对原已审批发证但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项目,在换发取水许可证之前要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要加强水资源论证资质的管理。严把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关,提高水资源论证质量。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尽快建立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力争到2013年,各地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并向社会公布,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到100%。到2015年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100%,大中型灌区等其他用水大户取用水计划管理率达到100%。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尽快修订出台《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力争在2015年达到中部六省平均水平,并建立水资源费定期调整的机制,使水资源费能够随水价和物价的调整做出相应的调整。要扩大征收范围,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在已有地下水监测站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区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严禁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打井取水,对原有自备水井要限期关闭。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九)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机构建设,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对枯水期和特殊情况下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确保城乡居民用水安全。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重点推进赣江、抚河等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库)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和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合理提高非农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落实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我省新制(修)订的《江西省城市生活用水定额》(DB36/T419-2011)、《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36/T420-2011)、《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36/T619-2011),已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凡是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
 
  (十二)全面实施节水“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产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确保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度,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设。加大农业节水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抓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改变农业用水方式,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及时公布节水器具、节水产品名录,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节水改造,重点提高重复利用率。重点用水企业应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加强节水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建成一批节水型学校、家庭、企业,以点带面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加强城市自来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四、加强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四)严格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情况,适时修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全面开展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力争2012年实现对全省446个水(环境)功能区监测全覆盖。完善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环境)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2012年完成水(环境)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并出台《江西省水(环境)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五)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和完善入河(湖)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重点是工业园区和污水处理厂设置的排污口。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环境)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市、县,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码头等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工程;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十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标志,接受公众监督。加快制定《江西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方案》,争取2012年出台。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全面推进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均建有应急备用水源,实现城市供水水源的多元化,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七)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重点抓好东江源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试点,继续实施“五河源头水资源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农村垃圾集中处理”、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长江流域防护林建设工程和珠江流域防护林建设工程,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河湖健康评价,选择条件成熟的河湖进行试点。启动袁河流域水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流域有关设区市和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
 
  五、保障措施
 
  (十八)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实行水资源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政府对设区市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设区市对所属各县(区、市)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九)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市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环境)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在积极配合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的同时,加快建设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覆盖省、市、县及大用水户的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重点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我省水资源监测中心及各分中心对市界水量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市用水总量和水资源质量的依据之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水资源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二十)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将水资源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水资源管理的稳定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省级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二)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制定和修订《江西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推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水资源监督执法。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加强水情宣传,提高全民水的资源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江西省各设区市2015年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表
 
  2.江西省各设区市主要水功能区达标控制指标【官网附件不能下】


 
地区: 江西
标签: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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