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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廊政办〔2014〕32号)

   2014-08-26 289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4〕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精神,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职责,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2014年,县级农业(蔬菜)、畜牧部门要全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编制和人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县级农业(蔬菜)、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国家和省农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性政策规定,加速规范农业投入品特别是高剧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在农产品集中产区,2015年底前要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

  二、明确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

  县级农业(蔬菜)、畜牧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2016年前,督促鲜活农产品集中产区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投入品禁(限)用规定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全面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使用指导,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审批、生产、经营的法律规定,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力争用3年时间,率先在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主体信用档案,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加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给予扶持,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试点工作。将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作为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必备条件,并在安排农业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

  四、加快职能划转,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畜禽屠宰职能调整和移交工作,确保职责、机构、队伍等尽快划转到位,保证屠宰管理工作不间断。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市、县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增加畜禽及畜禽产品检测职能,适当增加人员力量、设备和检测经费。市、县屠宰管理部门要坚决关停已被撤销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收回定点屠宰许可证、标志牌、印章,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强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进厂验收、停食静养、同步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登记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给畜禽注水等不法行为。

  五、加强政策支持,严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险联动”的工作方针,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政策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长效机制。县级通过统筹生猪大县奖励、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等资金,支持生猪调出大县购置病死猪焚烧炉或化制设备,在2016年前,建立中小规模和散养病死猪收集及集中处理系统。严厉打击经营、加工病死猪的行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以蔬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菜篮子”农产品为重点,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违法添加、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农业(蔬菜)、畜牧部门要重点加强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及时规范生产行为,查处违法案件。要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标准化生产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建立健全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按照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保障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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