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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桂食安办〔2013〕28号)

   2013-10-18 763
核心提示: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请示汇报,推动工作开展。请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迅速将《通知》要求报告当地政府领导,印发到本级食品安全办各成员单位,让各级政府领导和各监管部门、教育部门都了解到国家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从而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综合施策,切实抓好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8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农村儿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监督抽检,严格农村儿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村儿童食品违法行为,净化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环境;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社会共治格局;要推动工作重心下移,紧密结合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的重点区域是农村地区这一突出特点,强化基层管理责任,要将农村儿童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内容,分区划片,明确专人包干负责。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本监管环节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强指导、检查,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食品。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农村儿童食品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部门监管形成合力,工作体系有效运转。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在职能未移交前,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请各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教育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同时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电子邮箱:zhxtc103@163.com,联系人及电话:莫文斌  0771-5842295  13877170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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