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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07〕66号)

   2013-04-23 470
核心提示: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为适应当前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为适应当前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流程,增强后处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局组织对原《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定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后处理工作效率,增强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形成监督抽查工作闭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国家、外省市和本市各级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局负责做好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市级(包括市区联动)和外省市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区、县局负责做好自行组织的区县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负责做好由市局移送的外省市、市级(包括市区联动)监督抽查中涉及本区域内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本区域内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本市各级监督抽查中涉及的外省市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由各抽查实施部门负责移送至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监局。

  质检机构负责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完成对复查产品的抽样、检验工作,并按规定将检验结果向后处理办理部门汇报。

  第四条 地域管辖原则

  对各级监督抽查中涉及本市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的后处理工作,除食品和纳入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外,一般按注册地管辖原则。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且实际经营地在本市其它区县的,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局在接到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以下简称《后处理移送单》)后,可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的区、县局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后处理工作。有关后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局负责上报。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且实际经营地在外省市的,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局在接到市局《后处理移送单》后,可直接与企业取得联系并落实后处理措施,也可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的外省市质量技监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后处理工作。有关后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局负责上报。

  各区、县局和市食品生产监督所负责对纳入本单位日常监管范围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登记造册

  各区、县局应当对辖区内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将后处理情况作好记录(表格详见附件1、2)。

  第六条 定期上报要求

  本市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对市局移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的后处理情况,以月报表格式(详见附件3、4)书面(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本各一份)上报市局。在后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需要沟通的其他情况可以随月报表一并上报。

  若当月无后处理情况,则在当月报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本月无信息”后上报,各区、县局应确保每月准时上报后处理情况月报表。

  第七条 即时上报要求

  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区、县局应在企业整改期满或者收到质检机构《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局。

  对国家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市局应当在接到相关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邮戳到达日期为准,以下相同)组织相关区、县局了解情况,相关区、县局应及时将企业基本情况及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第八条 通报(专报)

  市局负责汇总全市监督抽查结果及后处理情况,定期发布全市监督抽查情况及后处理情况通报;区、县局负责及时通报本区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报,同时报上级质量技监部门。

  市局负责汇总各区、县局上报的无法开展后处理的企业信息,并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九条 质量分析会

  对市级(包括市区联动)监督抽查中反映倾向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市局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质量分析会。

  各后处理办理部门在督促企业整改过程中,可组织有关专家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限期收回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相关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通知受检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

  第十一条 责令整改

  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对不合格产品经销企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对于国家以及本市各级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上级部门的《后处理移送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

  解区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区(县)局应当在接到对于外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在接市局《移送处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企业取得联系,并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外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生产企业认可检验结果或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已向组织抽查的外省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异议的,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组织抽查的外省市质量技监局了解异议处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后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监督复查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企业,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质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检验工作并上报复查结果。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在接质检机构上报复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工作或因以销定产、季节性停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以向后处理办理部门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后处理办理部门在核实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告知企业相关义务(告知书样式见附件5)。

  第十三条 公(通)告、曝光

  市局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企业的情况予以通告。

  逾期不改正包括如下情形: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后处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强制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相关后处理部门应当在市局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十五条 责令停业整顿

  经强制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后处理办理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建议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吊销和建议吊销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产品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局,由市局吊销或统一向发证机构移送材料并建议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属国家监督抽查的,由市局直接向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发出《行政执法移送单》;属市级(包括市区联动和外省市)监督抽查的,市局在移送后处理工作同时将《行政执法移送单》发至相关区、县局。接受移送的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和区、县局应依法及时对移送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对移送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和各区、县局应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对市局移送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书面(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本各一份,上报表式参见附件7)报至市局相关部门。若无信息,则在当次报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无信息”后上报。

  在立案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整改、复查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生产企业不良记录档案

  各区、县局应当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辖区内生产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凡连续2次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列入企业监管目录,加大检查力度。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将不合格情况记入质量档案,并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等级。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在完成后处理工作后,除食品和纳入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外,其余按照《上海市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跟踪(回访)检查

  各区、县局应当建立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回访制度,定期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行回访检查,了解核实企业的整改措施落实贯彻情况以及质量保证能力现状,更新完善企业质量档案。

  对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企业,企业所在区县局应当在企业申请的延长期内对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考核和考查

  后处理工作情况将列入对区县局全年质量监督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市局将不定期地对区县局的后处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规范的实施

  本规范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范与本规范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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