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福州五大农业优势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关键,完善带动农户的组织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基地为基础,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重点发展精深加工,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农民参与、政策扶持、政府服务,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
(二)发展目标
培植壮大水产、畜牧、果蔬、食用菌与茶叶、花卉与竹木等五大优势产业及其重点产品。2010年,全市建成年产值(交易额)亿元以上的企业55家。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力争突破40个。全市发展比较规范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含各种专业协会)200家,会员总数达3万个。
——水产业。2010年,全市渔业总产量达180万吨,渔业总产值180亿元。年产值亿元以上水产龙头企业达到30家。
——畜牧业。2010年,全市肉蛋奶总产量达到55万吨,年产值亿元以上畜牧龙头企业达到6家。
——果蔬业。2010年,全市果树种植面积73万亩,水果产量39万吨,产值12亿元;蔬菜种植面积168万亩,产量300万吨,产值35亿元,年产值亿元以上果蔬龙头企业达到7家。
——食用菌与茶叶产业。2010年,全市食用菌总量达到10万吨(干鲜混合),总产值10亿元;茶叶种植面积13万亩,产量1.6万吨,产值4亿元。年产值亿元以上食用菌与茶叶龙头企业达到4家。
——花卉与竹木产业。2010年,全市花卉种植面积达5万亩,总产值8亿元;林木种苗基地820亩,以毛竹和油茶为主的经济林面积达95万亩,产值达4.75亿元。人造板产量突破100万立方米,产值20亿元。年产值亿元以上花卉与竹木产品龙头企业达到4家。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农产品基地建设。按照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相对集中、生态高效的要求,以现有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基础,围绕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需求, 推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促进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聚,建设和完善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水产:重点发展南美白对虾、罗非鱼等加工出口原料基地,鲍鱼、海带、淡水鳗等标准化养殖基地及鱼虾贝藻无公害基地;继续扩大具有地域特色的大黄鱼、鲍鱼、梭子蟹、锯缘青蟹等品种养殖规模。畜牧:重点以福清市、闽侯县、长乐市、连江县为主,促进规模化、标准化生猪生产。同时加强福建黄兔、福清山羊、长乐灰鹅等地方特色畜禽品种的发展。果蔬:建立晚熟荔枝、晚熟龙眼、晚熟枇杷、早熟水蜜桃和油桃、早熟梨和李等水果优势产业区。加速新优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建立沿海大葱、洋葱、马铃薯优势区,着重发展创汇蔬菜、精细蔬菜、设施蔬菜,并形成沿海、平原、山区、岛屿的区域布局。食用菌和茶叶:重点发展蘑菇、反季节香菇、高质量花菇、秀珍菇、金福菇、反季节白色金针菇、杏鲍菇、真姬菇等珍稀菌类。发展无公害、绿标、有机茶,做好福州茉莉花茶、罗源七境炒绿恢复发展工作,重塑福州茉莉花茶品牌。花卉与竹木:重点发展国兰、洋兰、菊花等适销品种,引进台湾花卉品种,发展绿化苗木、盆花、盆景栽培基地,建设一个花卉集散地和交易中心。加快商品用材林、工业原料林资源培育,扩大竹林和油茶等名特优经济林基地规模。
(二)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搞好重点龙头企业的确认和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支持龙头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创立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品牌产品。鼓励龙头企业吸引外资、扩大对外交流,积极参加国内、国际的大型展销活动,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引导企业创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对企业家的综合培训,大力引进人才,培养造就一支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懂经营、会管理、重信用、作风好的企业家队伍。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灵活运用资本运营手段,以资产为纽带,对一些规模过小或生产经营困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兼并或重组,成立大型龙头企业集团。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重点发展对虾、海带等藻类、淡水鱼类、深海远洋鱼类、宠物食品、休闲产品加工,加大“福清龙田水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力度,加快中国食品东园、西园以及福建海峡西岸水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同时,进一步扶持一批畜牧业龙头企业群体;壮大橄榄、枇杷、李梅、蔬菜加工业;加快开发香菇、木耳、灵芝、蘑菇产品精细加工、包装产品以及福州茉莉花茶品牌高端产品;大力发展新型人造板加工、竹木加工、家具生产加工,培育壮大木材和林产品加工企业。
(三)全面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扶持培育农产品名牌。继续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培育一大批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名牌农产品,形成一批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促进名牌农产品的产业化。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提升具有我市地方特色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美誉度。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力度,指导、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名牌农产品企业和主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把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生产轨道。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积极引进企业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努力争创名牌农产品。积极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率先实施ISO9001、ISO14001、ISO22000、HACCP和GAP,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建立农产品准入制度。建立农产品质检制度和生产记录等可追溯制度,标明农产品产地、质量、等级等标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查处使用违禁农药和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最大限度地杜绝有毒有害物超标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加强对农药、兽药(渔药)、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
(四)推进农产品营销现代化。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合理布局农产品市场,加快市场升级改造,强化市场功能。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购销大户和流通经纪人等从事农产品流通。鼓励城市各类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区市场配送农产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大中城市建立销售网络。鼓励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带动农产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加强农产品物流信息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畅通农产品物流信息。
(五)强化农业产业化的科技支撑。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继续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积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对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用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农业技术成果与企业、农户对接。充分发挥榕台农业合作优势,加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推广力度。加强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稳定农技推广队伍,建立与农业产业带相适应的跨区域、专业性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实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提高农业科技的入户率和到位率。强化农民科技培训。围绕农业产业化发展,培养各类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农民的科技文化培训,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农民的市场意识、信用意识、质量意识和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能力。
(六)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广大农民及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基地,基地带农户,科技市场服务一体化”等有效的组织经营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定向投入、定向收购、定向服务等方式,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服务,提高龙头企业的服务能力。大力推广合同、订单农业,鼓励龙头企业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七)加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自愿、互利”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围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行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大胆创新 “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连接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
(八)加大农业对外开放和榕台农业合作力度。充分利用“5.18”、“6.18”、“9.8”、“11.18”等招商引资平台,吸引、鼓励外(台)商、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省大型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建基地、办企业,开发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充分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提高我市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实施项目带动,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搞好农业产业化项目储备,做到选择一批、储备一批、适时推出一批,积极争取国家、外商更多的项目资金支持。以建设海峡西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为契机,加强榕台农业合作,继续推进以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八大园区为主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新一轮建设,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跟踪及督促项目落地投产,加快农业五大优势产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三、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按照存量适当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扶持。2008年起,逐年增加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其增幅不低于同期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1、资金整合。市级财政按照渠道不变的原则,整合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学技术经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每年集中扶持1-2个农业优势产业及其重点产品的精深加工项目以及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品牌培育、市场拓展、质量标准体系创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2、鼓励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龙头企业和基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3、鼓励产业发展。符合重点扶持产业的龙头企业和基地,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年产值和税收同步增长幅度较大的,按市、县(市)区财政地方级税收当年留成增加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企业。
(二)税收扶持政策。用足用好国家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所得税征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金融扶持政策。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涉农业务较大的银行要不断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专门客户管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实行特别授信。要对龙头企业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利率浮动幅度;鼓励社会团体、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以龙头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互助担保机构或商业担保机构,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担保贷款,在风险可控范围,可适当放宽担保主体范围,同时积极创新担保方式,以缓解担保难对龙头企业融资的瓶颈制约;支持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到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四)用地扶持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的建设用地,要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予以优先安排,优先报批,按规定供地。龙头企业建设和发展所需的非农用地,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只要选址合理,不占用基本农田,可以依法予以办理修改手续。龙头企业建设和发展需要征用林地,只要不占用生态公益林的,林业部门可依法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审核办理征占用林地有关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和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其他扶持政策。龙头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农产品,按国家现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加工生产设备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把龙头企业纳入电力供应优先保障对象,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保证重点龙头企业用电。大力支持龙头企业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容增容。对农产品加工和鲜活农产品运销企业车辆,在本市境内运输鲜活农产品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证车辆同等的优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审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审定重点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协调处理产业化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监测,建立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直接挂钩联系优势产业、联系重点龙头企业制度和龙头企业座谈会制度,要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三)形成工作合力。农口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经委、财政、供销、工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产业布局规划、政策信息引导、利益关系协调、市场竞争规范、经济秩序维护等方面要搞好协调联动、通力配合,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强大合力,共同支持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