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以上市质监局: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为此,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质监部门要坚决执行上述规定,确保按照省局工作计划,统筹做好食品抽样检验各项工作,在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中购买样品,停止检验收费。
对违反法律规定收取费用的,一律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抽样检验不得收费的通知(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