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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4号)

   2013-07-10 998
核心提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日

  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久拖不验、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法严格执法,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严查并纠正“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各类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1.各地要在今年三月份进行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建设项目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严肃查处,挂牌督办。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小炼油”、“小炼铁”、“小塑料”等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办理环保手续、未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办理环保手续但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未按限期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3.对辖区内所有已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久拖不验、试生产期限已满但未经验收或长期以试生产为名不进行环保验收的违法生产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以及废水污染地下水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乌鲁木齐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排放及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建设及运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三)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涉重金属企业相对较多的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地州要切实抓好落实,限期完成重金属排放企业厂区周围土壤及水体的监测评估,开展污染整治。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废水排放去向;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群众反映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依法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辖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整治任务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国资、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工商、安监部门和金融、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完善联合执法、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的合力,有序推进专项行动。

  (二)联合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县级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地州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对各地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责令停工停产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停贷、停电、停水。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

  (四)加大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中旬前)

  各地州市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有序推进专项行动,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日至9月20日)

  各地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约谈一批问题突出的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9月1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30日)

  各地州市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治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州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四)总结阶段(11月)

  11月20日前,各地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自治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敖·赛依提哈木扎(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孙昌华(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

  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自治区环保厅厅长)

  卡德尔·尼亚孜(自治区纪委副书记、自治区监察厅厅长、预防腐败局局长)

  成  员:王联社(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

  拜合提亚·达吾提(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 )

  李为(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焦广辉(自治区发改委副巡视员)

  斯拉因·司马义(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谢蓉(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吐尔逊·加马力(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海拉提·巴拉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吴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段建国(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井清河(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杨绍臣(新疆银监局副局长)

  刘  健(新疆电监办副专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承办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杜力洪·阿不都尔逊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联社、拜合提亚·达吾提同志兼任。

  联系人:朱建新、乌尔肯·哈布肯,联系电话:0991-4165355,4165420;18099226115,13579910777,传真:0991-416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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