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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青食药安办〔2014〕48号)

   2014-12-16 991
核心提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保障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全省各族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保障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全省各族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严防重大事故发生,现就两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本行政区域内两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办“主驱动”作用,按照各部门现行监管职责,组织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期间,做到“工作不断、人心不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从2014年12月15日开始,至2015年2月28日结束。

  三、整治内容

  (一)强化食品安全隐患专项执法检查。要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薄弱环节的集中专项整治,深入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积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特别是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广,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日常监管中各方面条件较差的、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和督促整改,做到不留盲区死角。要加大对违规较多企业的检查频次,坚决依法依规取缔黑窝点,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二)强化节日期间重点食品监督检查。要结合地方实际,突出节日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突出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酒类、饮料、糕点、食用油、冷冻食品、民俗特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突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食品展销会等重点场所,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整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节日期间食品消费安全。同时,要针对节日保健食品消费特点,以减肥、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强对批发市场、药店等场所的监督检查,继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三)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监管。一是在农畜产品生产环节,加大生鲜乳监管和检验检测力度,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坚决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以及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二是在食品生产环节,严格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依法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依法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其落实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在畜禽屠宰环节,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

  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

  和病死害肉流入市场。

  (四)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针对节日期间集中就餐众多、食品消费量大等特点,以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连锁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单位,以餐饮集中消费区域、冬季休闲场所周边、公路沿线等为重点区域,以原料采购、凉菜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配送、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食品留样等为重点环节,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来源不明的野蘑菇、野菜、野果等,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坚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五)强化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力度。要结合日常监管、治理整顿排查出的问题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区域、场所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加大对大型超市、农牧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尤其是对节日期间热销食品和以往监督抽检合格率较低的品种。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和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要本着依法、及时、从严、从重的原则,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假冒伪劣食品以及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分子。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鼓励广大消费者投诉举报,适时做好节日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提示,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承责履职,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职责,加强对专项监管工作的领导部署。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督导并协调各监管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一盘棋”的思想,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机制,相互支持配合,实施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监管。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了解真实情况,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实际问题,切忌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要注重工作方式,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廉政规定,绝不允许发生借专项整治之名以权谋私的行为。

  (二)广泛动员,实现社会共治。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社会共治体系,动员行业协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12331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引导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鼓励食品行业及从业者、消费者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实现社会共治。

  (三)做好应急值守,加强信息报送。要做好应急工作安排部署,根据青海省和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完善联合防控、协同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及时将受害人员救治到位、将有害食品控制到位、将负面影响消除到位。要加强与农牧、卫生、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坚持领导在岗带班,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果断妥善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

  两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2015年1月5日和2月28日前上报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莺

  联系电话(传真):0971-8270910

  Email:spc@sdaqh.gov.cn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地区: 青海
标签: 事故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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