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鞍山市牛羊屠宰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严格牛羊屠宰过程的检疫、检验制度,防止病害牛羊肉流入市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加强市区内(含千山区,下同)牛羊屠宰和牛羊产品销售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的牛羊屠宰必须到经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鞍山市牛羊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的牛羊屠宰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从事牛羊经营性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经批准的屠宰厂(场)屠宰牛羊,必须按《鞍山市牛羊屠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接受动物卫生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疫,同时实施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
三、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须由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牛羊屠宰厂(场)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分别出具《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
四、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收购,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符合销售条件的牛羊产品,由经卫生防疫部门认定的封闭吊挂车辆统一配送至各批发、零售市场。
六、市场上销售的牛羊产品必须具备《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从事牛羊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牛羊产品。
七、经商业、规划、工商、动监、卫生、环保、民族事务等部门审批的牛羊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商业、动监、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鞍山市牛羊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