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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2013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娄牧渔发〔2013〕55号)

   2013-06-18 673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娄底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  现将《娄底市2013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娄底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

  现将《娄底市2013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2013年4月22日

  娄底市2013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湖南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暨兽药管理2013年工作要点》中部署的工作任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是要建立和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市、县两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局要求,成立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科(股)室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健全内部协调机制;畜牧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案件通报、重大案件联合办理等制度、健全外部协调机制。二是全面实行监管责任包干负责机制。各级畜牧部门、畜牧部门与养殖场(户)要签订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将监管责任分解到单位、到岗位、到人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列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三是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要加快推进道德诚信体系建设,从正面引导养殖企业做道德诚信模范,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三品一标”认证、养殖业项目审批、养殖经费补贴与奖励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已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要坚决取消其项目申报、“三品一标”认证、养殖经费补贴与奖励的资格。四是要全面落实生猪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机制。各地对出栏生猪严格实行产地检疫和“瘦肉精”抽检同步,每户每批至少抽检一头,规模养殖场(户)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对抽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售。对定点屠宰企业,畜牧部门进行监督抽检,确保问题猪肉不上市。

  (二)扎实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开展以生猪“瘦肉精”为重点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孔雀石绿”等违法添加物为重点的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以抗菌药物和生物制品为重点的兽药专项整治行动、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在养殖业生产中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滥用抗菌药物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整顿兽药饲料市场,确保“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0.1%以下,兽药、饲料合格率控制在90%与98%以上,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抓好示范引导,积极开展示范试点县创建工作

  今年要重点抓好2个示范试点县的创建工作。一是建设双峰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要通过创建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完善监管机构,规范生产档案,强化检测手段,提高综合执法能力,着力提升县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逐步实现全市各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手段的目标。二是要建设新化县为养殖业标准化试点县。新化县局要依托畜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进养殖业标准,逐步完善养殖业标准体系。要培育和打造养殖业“三品一标”品牌,着力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重点

  2013年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是扎实开展生猪“瘦肉精”等禁用药物、饲料、兽药、水产品四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以生猪“瘦肉精”为重点的畜禽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近几年,虽然我们对养殖场非法添加禁用物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但在周边地区“瘦肉精”案件仍时有发生。我们必须深入开展生猪“瘦肉精”等禁用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加大对生猪养殖场“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监督和抽样检测力度。对全市备案登记的3466家规模养殖企业的监督抽检不得少于2次,对存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检查率要达到100%。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瘦肉精”等违法案件要严厉查处,决不手软。二是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健全定点屠宰场生猪“瘦肉精”监督抽样检测制度,“瘦肉精”抽样检测率在5%以上。严格执法,禁止“瘦肉精”阳性生猪产品上市销售,确保人们吃上“放心肉”。三是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规范养殖企业的养殖档案,严格检查兽药、饲料采购与使用记录,督促养殖企业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规模养殖场(户)有完善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记录的比例要达到95%。四是严格执行生猪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制度,生猪出栏检疫检测率达到100%。要加大对动物检疫检测申报点和乡镇站所的督查力度,确保生猪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制度落到实处。五是加强对生猪贩运商(经纪人)的监督管理。要对贩运商(经纪人)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要对贩运过程中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具体目标

  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控制在0.1%以下;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不发生因食用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猪肉的中毒群体事件;落实好“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各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应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工作步骤

  为确保在我市彻底消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使用,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全年分3个阶段进行。

  (1)全面部署阶段(1月1日至3月31日)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部署安排,狠抓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可能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重点环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

  ①、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横幅、板报、资料等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专项整治宣传,电视设专栏、报纸设专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要印发专项整治通告,张贴至村组和养殖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始终保持严打“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高压态势。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编印相关宣传资料发放到规模饲养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商手中。

  ②、加大排查、抽检力度,强化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一是开展地毯式清查(4月1日-5月31日)。针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涉及面广、销售和使用方式隐蔽等特点,各级畜牧部门要重点对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场进行地毯式拉网排查,认真清查,堵塞漏洞,严密防范。对生猪养殖场(户)每户至少抽检1头,规模饲养场要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出现疑似阳性结果的生猪要及时就地封存,待确认后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坚决铲除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窝点。二是开展生猪“瘦肉精”监督抽查活动(6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精心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生猪“瘦肉精”排查活动,努力保持严打“瘦肉精”的高压态势。双峰、涟源、新化3个养猪大县每月要随机排查1个乡镇,娄星区、冷水江市每季度随机排查1个乡镇。排查范围是存栏生猪5头以上的养殖场(户),重点抽检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硫酸沙丁胺醇。市畜牧水产局将组织相应力量,在全市各县(市、区)开展随机排查,同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三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专项整治行动要遵守农业部规定的“五不放过”原则,即“瘦肉精”来源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发生“瘦肉精”事件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有关人员未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今后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检测确认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或肉品要进行销毁,“瘦肉精”案件要按《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查处工作力度的通知》(湘牧渔发〔2009〕70号)规定,一律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总结提高(12月1日-12月31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店)182家,使用兽药的养殖场(户)15000余家,通过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兽药和不规范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提升安全用药水平,规范兽药经营市场,提高兽药产品质量,严格控制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加强对兽药GMP后续监管,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二是开展对兽药市场整治,全面实施兽药经营GSP制度,规范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门店。三是制订兽药市场监督抽样检测计划,加大兽药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四是加强对兽药残留的监控。要组织力量对规模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与抽样检测,重点监测“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喹诺酮和磺胺类等抗菌类药物残留,依法对兽药残留超标养殖企业实施处罚。

  1、具体目标

  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经营环节兽药合格率达到90%以上,使用环节的兽药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工作步骤

  3月,召开全市兽药整治工作会议。

  3月至11月,各地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排查。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兽用生物制品行为,规范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企业。二是要开展养殖场(户)兽药使用环节的排查。坚决查处违规使用兽药、滥用抗菌药物和使用人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兽药采购和使用记录,健全休药期制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生猪上市销售。

  6月和12月,各地做好半年和全年整治工作总结,并于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科。

  (三)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

  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产地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对检测不合格生产单位查处率达到100%。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养殖,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规范苗种生产,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强化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2、工作步骤

  3—4月,制定、下达全年产地水产品和苗种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水产品产地监督抽查工作中抽样、检测和监督执法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3—6月,完善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建立健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部署主要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摸查工作;组织开展无证苗种生产单位清查;进行苗种质量安全督查,督促不规范苗种场按要求进行整改。安排2013年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和执法工作。

  4—11月,组织开展产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抽查中发现阳性样品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整改。

  6—10月,组织开展两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2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四)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饲料质量日常监管,制订饲料监督抽样检测计划,以饲料原料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监检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等各类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通过“抓规范、促执法、查禁药”为手段,进一步提高饲料生产企业准入门槛,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大对饲料销售门店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对自配饲料加工场(点)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的监管力度,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1、具体目标

  饲料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饲料中“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监检合格率达到100%。严格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饲料生产企业持证率要达到100%,企业的现场检查率达100%,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

  2、工作步骤

  (1)部署阶段

  3—4月部署2013年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制定全市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工作重点和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各地按照市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2)整治阶段

  3月至11月底,各地开展对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抽取饲料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对养殖场进行地毯式清查,重点检查猪场自配料、有无不明小包装,抽取生猪尿样进行检测,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3月至4月,对全市所有持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证、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现场执法检查,做好年度备案审查。

  5月至6月,开展饲料标签大检查,查处“三无”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省举办的饲料原料质量控制技术培训班。

  7月至8月,市局组织督查,总结前段工作,交流经验和成效,促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9月至10月,对基层执法人员、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开展法规培训。

  (3)总结阶段

  12月,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

  三、总体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月—4月)

  部署2013年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制定2013年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和监督抽样监测计划,各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和抽检计划。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0月)

  一是加强检验监测。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进一步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加大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投入品和主要畜禽水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饲料生产企业以及饲料兽药批发零售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二是加强查处曝光。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限用兽药和禁用药物的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畜禽水产品生产环节的检查,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三是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指导规模养殖场、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基地,完善养殖生产记录等制度。大力推进畜禽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工作。五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乡镇兽医站技术服务体系,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兽药危害,加大培训力度,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畜牧业投入品。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2月)

  对县市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进行总结验收,全面总结2013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并做好迎接农业部、省畜牧水产局总结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重大活动安排

  (一)部署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3月召开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表彰2012年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部署2013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二)开展春秋两季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活动治理行动

  分别于3、5月和10月开展春秋两季的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三)召开全市兽药整治工作会议

  3月召开兽药整治工作会议,分析兽药行业形势、产品质量状况及面临主要问题,启动新一轮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兽药经销门店。

  (四)饲料标签和饲料产品质量检查活动

  4月至5月开展饲料标签和饲料产品质量大检查,查处“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

  (五)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活动

  全年开展畜禽水产品例行监测4次;监督抽查3次,分别在4月、9月、11月进行。

  (六)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分别于6月和10月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督导检查和总结

  11月至12月,督导检查并全面总结2013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要认真总结去年整治工作,继续抓好整治方案的落实。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强和完善本地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按计划、分阶段对本部门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活动,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加强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地畜牧水产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卫生、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强化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确保协调一致、统一行动。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每月12日和27日前要向我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质量安全科)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的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人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各地在整治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制定应对媒体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炒作的应急预案,对一些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及时妥善处理,通过发布相应信息有效引导舆论,减少负面影响。

  (五)健全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在集中开展整治活动的同时,也要着眼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以专项整治行动为载体,实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努力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准入、质量追溯、包装标识等各项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综合执法,逐步完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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