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市混合业态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现就兼具餐饮服务、食品流通等混合业态食品经营的许可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概念界定和工作原则
混合业态食品经营行为,是指同一食品经营者兼具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的混合交叉业态的食品经营行为。
许可管理原则:实施一证许可、组织同步验收、核定主营兼营、分类规范监管。
二、许可要求
对兼具餐饮服务、食品流通的混合业态食品经营,按其主要经营业态确定许可事项,指导其对主营范围和兼营范围一并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分别按照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审查标准,对其申请经营的主营项目和兼营项目进行审查,组织同步验收。审查合格后,根据其主营业态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主营和兼营项目分别核定主营和兼营范围。例如,新开办蛋糕店需从事现场制售奶茶、咖啡等饮品,并提供简便服务场所(饮吧)经营的,确定归属食品流通事项申请许可,分别按照食品流通审查标准、第三类餐饮服务(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审查规范,对其申请范围组织同步审查验收,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按照主营“散装食品现场加工零售”、兼营“冷热饮品制售”项目核定。又如,餐饮单位向进餐人员以外的消费者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审查合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主营范围按照餐饮服务的类别和项目核定以外,兼营范围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核定。市局将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适时公布食品经营项目标注参考目录,对食品经营范围标注问题予以指导。
混合业态食品经营者已经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之一,但未明确标注主营、兼营范围的,可以自行申请或者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提出许可范围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已同时办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沿用原有证件,待换证时按上述原则予以规范。
三、监管要求
各区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多种业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调研,对非典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混合交叉经营业态,新《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前,应按照依法合理、便民高效原则,尽可能确定一种经营业态,指导相对人办理一项许可;对确实不能纳入一种经营业态管理的,应分类指导其申请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可采取分别分类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同步审查验收等便民措施,分别核发许可证件,核定许可经营范围。市局、各区局应通过有效的行政指导,如制发《行政指导建议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等方式,支持、引导、帮助混合业态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要求,规范其经营行为。对违反食品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应按照先行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若遇国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调整,从其规定,各区局许可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参考样式(略)
2.《行政指导建议书》参考样式(略)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