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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

   2011-04-23 23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精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精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2号)精神,为了全面查清我市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制定的清查库存的原则,制定珲春市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加强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仓查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政策性强,相关部门及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实抓好,市政府成立的主管市长为组长,粮食、纪检、财政、发行、审计,中储粮珲春直属库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做到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一)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中省直企业清仓查库的安排。

  按照在地原则,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省直属企业及地方附属企业的清仓查库工作。

  二、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粮食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含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

  清仓查库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州)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按照全国清仓查库工作的统一要求,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促我市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准备好各种备查资料,为下一步市(州)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市政府为加强组织好这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已于3月12日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清仓查库领导机构备案,并于3月中旬召集清仓查库成员单位、被检企业、清查人员等召开清仓查库动员会议。

  2.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搞,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校正称重、计算和质量扦样等检查测量工具。

  (二)自查阶段。

  4月2日前,被查企业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要求,落实完成自查工作,并填写各类工作底搞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标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等作业记录,为后续州级普查,省级复查,国家抽查做好准备。同时将自查结果上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3日至5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各被查企业自查结果,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州清仓查库领导小组。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迎接州政府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对企业的普查工作。

  (四)复查、抽查阶段。

  4月底前,由省政府组织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5月10日开始国务院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制。

  本次清查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及企业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赶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相关的报表上签字,市政府负责清仓查库工作的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上签字,对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原始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相关部门及企业要根据国务院、省、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按照市政府明确的时限要求,确保清仓查库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如实准确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企业按照《市政府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日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严肃检查纪律。

  检查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案件。

  (五)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搞、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成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附件:1、   珲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2、   清仓查库督导审核检查人员责任分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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