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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食品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教发〔2012〕6号)

   2013-04-15 868
核心提示: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加强中小学食品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加强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淄博市中小学食品采购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中小学食品采购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淄博市中小学食品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品采购工作,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确定学校食品供应企业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招标原则;

  (二)企业自愿原则;

  (三)名、优、强、大企业优先原则;

  (四)同类企业有序、正当竞争原则。

  二、学校食品供应招标范围

  进校大宗类食品,包括面粉、米类、食用油、酱油、食醋、肉类、学生饮用奶、桶装饮用水等。

  三、确定学校食品供应企业的办法

  (一)学校食品供应企业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推荐,市教育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招标确定。

  (二)每年暑假期间为供应企业招标时间。每年公布一次学校食品供应企业名单。

  (三)按种类确定学校食品供应企业。每一类学校食品全市一般确定3家企业,酱油、食醋每个区县域可以确定1至2家企业,桶装饮用水每个区县域可以确定1至3家企业。

  (四)招标确定供应企业后,如无退出,不再增加供应企业。若确需增加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报市教育服务中心,在下一个年度按招标程序办理确定手续。

  四、确定学校食品供应企业的程序

  (一)市教育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招标文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通过网络等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三)企业提出投标申请,报送标书及相关资质材料。

  (四)组织开标、评标,确定合格考察企业名单。

  (五)专家组现场考察企业,形成考察意见,确定中标企业。编制中标通知书,经公示后,发布供应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供应食品类别、品牌等信息)。

  (六)供应企业与市教育服务中心签订《食品安全与服务协议书》。

  (七)学校从统一确定的供应企业名单中选择各类食品供应企业。供应企业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签订供应服务协议,并向使用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

  五、学校食品供应企业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具有愿意以优惠价格为中小学供应食品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生产企业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企业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有检验合格报告;禽肉类食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外地禽肉类食品有市商务部门准入证;送货人具有有效健康证。

  (四)服从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教育形象。

  (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六)不向学校推销和供应规定范围以外的产品。

  六、学校食品供应企业退出

  (一)供应企业到期或中途退出的,按协议处理相关问题。

  (二)供应企业违反协议或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随时取消供应企业资格。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取消资格或自行退出的供应企业,三年内不得再参与学校食品供应企业投标。

  七、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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