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及时掌握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动态,规范企业停产及停产后恢复生产行为,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水平,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对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报告范围
全市所有持有有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有委托生产行为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批件持有者。
二、报告实施条件和程序
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整体或部分类别产品停产(非监管部门处罚责令停产),连续停产拟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停产前须向生产地所在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附件1)。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企业停产情况及时备案存档,并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上报我局。
需恢复生产的,企业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的要求进行自查,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进行验证,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并将拟复产时间和自查情况向所在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附件2),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备案存档并在5日内上报我局。必要时,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联合或单独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核实。
三、相关要求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迅速将本通知要求宣贯到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督促各企业认真执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掌握企业停产、复产有关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停产复产报告情况将作为企业办理延续(换证)、复核等行政许可申请时市局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参考内容。对不按要求进行报告或在报告中故意弄虚作假的企业,各地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切实规范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
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6日
附件1
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
时间:年月日
企业名称(盖章) | |||||||||||
生 产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联 系 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停产类型 | 整体停产□类别停产□ | ||||||||||
具体停产类别及所属具体产品信息 | 类别名称 | ||||||||||
产品名称 | 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 产品名称 | 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 ||||||||
停产原因 | |||||||||||
拟停产时段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企业承诺,停产期间不组织生产已报告停产的产品。 | ||||||||||
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签收栏 | 根据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要求,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停产报告,现予签收。你单位需恢复生产时,请提前做好自查工作并按规定报告。 签收人(章): | ||||||||||
备注 | 1.本报告一式三份,市局、市(区)局留存、企业各一份; 2.属整体停产的“具体停产类别及所属具体产品信息”不填; 3.类别名称填写:保健食品生产填口服液类、片剂类、丸剂类、酒类、硬胶囊类、软胶囊类等;化妆品生产填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等,可进一步按化妆品许可申请表中二级分类细化。 |
附件2
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
时间:年月日
企业名称(盖章) | |||||||||||
生 产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联 系 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复产类型 | 整体复产□类别复产□ | ||||||||||
具体复产类别及所属具体产品信息 | 类别名称 | ||||||||||
产品名称 | 批准文号 | 产品名称 | 批准文号 | ||||||||
拟复产时间 | 本企业已对照相关规范完成复产前自查验证工作,将于年月 日恢复(整体)/(所报告类别产品)生产。 | ||||||||||
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签收栏 | 根据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要求,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复产报告,现予签收。请你单位切实履行产品安全责任,按相关规范组织生产。 签收人(章): | ||||||||||
备注 | 1.本报告一式三份,市局、市(区)局、企业各一份; 2.属整体复产的“具体复产类别及所属具体产品信息”不填; 3.类别名称填写:保健食品生产填口服液类、片剂类、丸剂类、酒类、硬胶囊类、软胶囊类等;化妆品生产填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等,可进一步按化妆品许可申请表中二级分类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