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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2013-05-14 515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九华、昭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部):  《湘潭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依据》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九华、昭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部):

  《湘潭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依据》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现予印发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湘潭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湘潭市畜牧水产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6、《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7、《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9、《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10、《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

  11、《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四条

  1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条

  13、《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三条

  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15、《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8项)

  l、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3、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5、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6、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7、实行国内异地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8、实行动物诊疗活动从业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70项)

  1、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

  2、销售、推广未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违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4、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

  5、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禽系谱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7、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养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8、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

  9、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将可育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

  10、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

  11、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2、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3、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14、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15、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6、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及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7、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撤销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8、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9、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0、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1、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2、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3、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4、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5、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8、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9、违反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0、使用停用、禁用、淘汰、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禁药品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32、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

  33、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

  34、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35、生产经营企业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使用违禁药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6、经营未取得进口产品登记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7、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源性饲料生产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8、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39、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40、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

  41、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和污染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42、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等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43、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强畜禽标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4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45、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作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46、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47、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48、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49、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50、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证明、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5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52、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53、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丙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54、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单位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55、在运输途中抛弃或出售动物尸体和染疫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56、转移被隔离、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57、加工、出售被隔离、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58、经营者拒绝或者逃避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59、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60、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6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62、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6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64、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65、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66、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67、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68、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患繁衍场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6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70、非法驯养繁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三)行政强制(共11项)

  1、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向引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经引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疫点、疫区扑杀、销毁、无害化处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

  3、对临床试验供人消费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4、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

  5、发生动物疫情时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指定圈养、放牧、使役区域等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6、对饲养、经营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7、城市饲养犬、猫等易感染动物疫病宠物拒不办理宠物健康合格证实施捕杀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8、在运输途中抛弃动物尸体和染疫动物强制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9、转移被隔离、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强制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10、对拒绝或者逃避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经营者强制补检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

  11、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用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四)行政征收(共 1项)

  1、预防动物疫病和进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五)行政确认(共4项)

  1、畜禽良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3、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痊愈或者被扑杀后检查确认合格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4、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后隔离观察确认健康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六)行政补偿(共2项)

  1、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及时归还并给于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行政监督检查(共6项)

  1、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3、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检查;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或者检疫证明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4、对动物防疫工作及对动物防疫质量技术进行监测、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六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5、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七条

  6、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对进行严重影响水产种质资源的筑坝建桥、码头建设或者水下爆破、挖砂等作业的初审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八条

  2、对批准养犬进行登记、注射犬用疫苗、发放“家犬免疫牌”、“家犬免疫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第五条



 
地区: 湖南
标签: 行政执法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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