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8号)、《石家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石政发〔2008〕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为依据,以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通过对农产品实行全程质量安全控制,不断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县城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2010年12月31日前,全县范围内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三、准入品种和检测项目
蔬菜类: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六大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普通白菜、生菜、菜心、芹菜、蕹菜、菜豆、豇豆17种蔬菜。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水果类:苹果、梨、枣、桃、香蕉、葡萄、柑橘类品种。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检测项目: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二甲嘧啶;鸡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牛羊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
水产品类:鲜活鱼类、虾、蟹、贝类、中华鳖。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四、工作重点
(一)建立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二)建立农产品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逐步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三)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
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五)建立违规经营农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推介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六)建立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
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召回、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取消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七)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我县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埠农产品,由县农业行政部门上报石家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加强对下批次产品的跟踪检测。
(八)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农牧、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市场抽查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并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并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九)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制度
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五、职责分工
县农业畜牧局:负责蔬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蔬菜产品生产、销售环节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蔬菜产品质量检测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依法获得授权后对外发布;负责不合格蔬菜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检测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依法获得授权后对外发布;负责不合格畜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检测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依法获得授权后对外发布;负责不合格水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果品进入市场前生产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果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果品质量检测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依法获得授权后对外发布;负责不合格果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进入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准入农产品交易秩序的管理;负责对流通环节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理处罚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和质量追溯,督促检查市场各项挂钩制度的落实情况等有关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
县卫生局:负责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的落实。
县商务局:配合农业、工商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负责肉类产品定点屠宰日常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保障和蔬菜市场准入的绿色通道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
乡镇政府(办事处):对本乡镇(办事处)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牧局、畜牧兽医局、水务局、林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质检局、公安局、财政局和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牧局局长王国军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全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各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定期研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编制农产品市场准入年度任务目标和经费预算;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监管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专职机构,抓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
县财政局和各乡镇(办事处)要将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话号码:84941713),受理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问题举报。通过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共同抓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各项工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工商、卫生、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定的经营主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卫生、商务等监管部门依据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卫生、商务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