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的全称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人。
FCA是在以FOB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一种贸易术语。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2、买方安排运输;
3、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下面谈谈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3)自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