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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金融科技监管求同存异: 改变多头监管以遏制套利 借新科技提升效率

   2018-12-19 中国消费金融网354
核心提示:中美金融监管部门都在落实中心化监管,遏制以往多头监管所衍生的监管套利行为。融360创始人叶大清分析。随着金融科技蓬勃发展,
 
    “中美金融监管部门都在落实中心化监管,遏制以往多头监管所衍生的监管套利行为。”融360创始人叶大清分析。
 
    随着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如何让监管跟上市场发展步伐,俨然成为近期各国金融监管部门日益关注的话题。
 
    “事实上,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都在相互汲取不同国家金融科技监管经验与成功操作案例,不断完善自身金融科技监管水准。”融360联合创始人兼CEO叶大清在近日举行的“2018朗迪中国峰会(LendIt China)”间隙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直言。
 
    在多位与会金融科技平台人士看来,作为全球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的两个大国,中美在金融科技的监管动向变化,俨然成为其他国家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效率的主要参照对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近年中美两国金融科技监管历程截然不同。相比中国“由松到紧”的监管脉络,美国的监管轨迹则是“由紧到松”。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金融科技产业成交量、参与人数呈现飞速发展,中美两国的金融科技监管侧重正不断趋同。概括而言,双方均致力于改变多头监管局面以遏制监管套利行为发生,促进一致性监管与穿透性监管,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借助最新科技力量提升监管效率。
 
    “这已经给很多国家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效率带来新的启示。”一位在东南亚布局消费信贷业务的国内金融科技平台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近日,他听说东南亚国家金融监管在强化当地金融科技平台牌照制监管同时,已着手制定新的监管条款落实业务穿透式监管,以此保护投资者权益。
 
    中美金融科技监管“异同”
 
    在捷越联合首席风控官金可治看来,中美两国金融科技监管历程之所以截然不同,与当时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有着密切关系。
 
    具体而言,美国网贷、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产业在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兴起,恰逢美国正对金融产业采取从严监管,因而美国金融科技产业自然被纳入持牌金融机构监管范畴,对合格投资者准入(主要接受机构投资者资金),业务穿透式监管,资本实力,投资者权益保护都采取相当严格的监管措施;相比而言,中国经济没有经历过次贷危机引发的零售金融业务系统性风险等金融动荡状况,因此以更宽容的态度看待P2P网贷等金融科技产业快速发展。
 
    “不过,现在中美两国都在对自身金融科技监管思路进行完善修正。”他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美国为例,现在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思考较多的,是以往从严监管是否限制了本国金融科技创新能力,削弱美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全球竞争力,因此美国一些监管部门正尝试对当地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开展业务创新采取扶持态度。
 
    与之形成反差的是,随着中国金融科技产业成交量与投资者迅猛增加,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正采取从严监管措施强化P2P网贷平台等金融科技平台合规操作与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避免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出现。
 
    “甚至不少国内金融科技平台相信未来中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重心,将从备案制向牌照制转变。”一家国内金融科技平台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在融360创始人叶大清看来,尽管中美金融科技监管历程截然不同,但当前两者的监管思路正越来越呈现“趋同”迹象。
 
    “首当其冲的,就是中美金融监管部门都在落实中心化监管,遏制以往多头监管所衍生的监管套利行为。”他分析。
 
    “中国也面临类似多头监管问题,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平台合规操作验收与备案标准存在差异,同样容易触发监管套利行为。”他表示,所幸的是,当前中美两国都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对金融科技产业落实一致性监管与穿透式监管,让众多金融科技平台难以利用多头监管寻找监管套利机会。
 
    金可治对此感同身受,多年的中美消费金融风控工作经历,让他意识到中美两国在金融科技平台风控方面的监管侧重点进一步趋同。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零售金融系统性风险进行反思,发现大量金融机构风控决策过度依赖借款人信用评分,但这仅仅对借款人过去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进行了评估,并不能准确判断他未来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因此美国监管部门下达了一项硬性监管指标,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量化评估。”他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无独有偶,这项监管重点正被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迅速采纳吸收,近期百行征信公司的设立,某种程度旨在解决借款人多头借款问题,让国内金融科技平台可以更准确地量化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真实负债状况。
 
    在上述国内金融科技平台负责人看来,与加强金融科技平台风控监管如影随形的,是中美金融监管部门都致力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早在美国金融科技产业兴起初期,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就要求lending club等网贷平台面向合格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此减轻大众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目前,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则要求金融科技平台采取措施,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事实上,这意味着中美两国围绕金融科技监管正达成更多共识,即金融科技的实质依然是金融与风险管理,因此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诸多监管措施依然在金融科技领域不可或缺。”他分析说。不过,针对金融科技产业的监管,中美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奉行“师夷之长以制夷”的做法,积极引入最新科技提升监管效率。
 
    狐狸金服联合创始人周霖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当前区块链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效率提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交易透明度,即通过多个合作伙伴的共同验证,替代依靠专业人士发现平台经营问题的监管做法,从而强化P2P网贷平台运营风险监管的准确性;二是强化监管的及时性,以往监管部门只能等待平台递交经营数据后才能发现经营风险问题,导致监管跟不上市场变化,在区块链技术的作用下,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在区块链平台上看到平台最新的运营数据与业务风险状况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应对要求;三是整合上下游共同监管,以往监管部门主要依靠平台“自证清白“落实合规检查,但无法判断平台是否真正做到合规运营。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出借方、第三方信用评估方、借款方都能共同相互验证借款标的与资金流向真实性,一旦发现平台存在自融或资金池等违规业务就能迅速举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鉴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监管效率提升优势,当前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正鼓励监管科技平台加快研发基于区块链的监管科技运作模式。
 
    “相比而言,当前国内不少金融科技平台对此还在内部孵化阶段。”周霖指出。所幸的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正密切关注上述区块链监管科技的发展动向,推动金融科技产业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
 
    强监管与创新的“平衡点”
 
    在多位金融科技业内人士看来,当前中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另一项挑战,就是如何在数据保护与推动业务创新之间找到理想的平衡点。毕竟,当前大量金融科技创新主要得益于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一旦数据保护监管趋严,将导致金融科技产业创新能力骤然下降。
 
    “正是意识到此前从严监管遏制了美国金融科技产业创新发展,近期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才开始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技术持更加宽松的监管态度。”富数科技CEO张伟奇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事实上,当前中国在金融科技应用领域发展速度比美国更快,很大程度也是得益于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的政策更加“宽松”。
 
    具体而言,当前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在鼓励利用大数据技术驱动金融科技创新同时,对数据运用依然有着明确的监管边界,即美国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数据所有权属于个人,金融科技机构仅仅是数据托管方,只有得到个人授权,金融科技机构才可以开展相关数据分析处理,用于金融科技创新。
 
    相比之下,中国在数据保护方面的监管之所以更加“宽松”,一个主要原因是中国相关部门尚未明确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但要求采集获取数据的电商或金融科技平台必须落实数据保护的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这令中国数据保护存在某些监管盲点——比如谁负责数据在保管存储过程不被窃取,依然没有明确的监管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这往往带来不少灰色操作空间,比如部分金融科技平台会利用爬虫技术,采集借款人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
 
    “事实上,中国相关部门对数据类型有着严格分类,主要分成个人非授权数据信息与授权抓取信息,前者主要是个人在一些网站浏览的公开数据,后者则涉及个人隐私数据(包括个人公积金、社保信息等),但由于相关数据在存储保管过程的保护监管政策尚未明确,导致部分金融科技平台利用爬虫技术直接获取需个人授权才能得到的隐私数据,用于加强借款人欺诈风险审核或反欺诈模型产品研发赚钱。”一家国内金融科技平台技术研发主管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
 
    在他看来,随着5月底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明确金融科技与电商平台每次使用个人数据,都需要明确用途并获得个人授权,并将上述监管范畴扩大到欧盟以外的电商等机构平台,令未来金融科技平台基于海量数据采集分析的业务创新前景蒙上一层阴影。
 
    “不排除美国与中国的数据保护监管政策会向GDPR靠拢,若这两个国家照搬GDPR的监管思路,不少依赖海量数据开展业务创新的金融科技机构可能面临消亡。”张伟奇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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