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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0 食品实验室服务公众号842
核心提示:6月14日,欧盟最高法院裁决:纯植物基产品不得使用动物制品如奶奶油黄油奶酪酸奶等特定名称进行销售,即使这些产品澄清或注明是
     6月14日,欧盟最高法院裁决:纯植物基产品不得使用动物制品如“奶”“奶油”“黄油”“奶酪”“酸奶”等特定名称进行销售,即使这些产品澄清或注明是植物来源。在我国,植物基饮品乱标示的情况也十分普遍,不含牛奶的“豆奶”“椰奶”等比比皆是,如“达利园豆本豆豆奶” 的配料表中只有水、大豆和白砂糖,并不含有任何动物来源的配料;相反,含有牛奶的一些产品,如“娃哈哈AD钙奶”的外包装上反而去掉了奶字,变成了“娃哈哈AD钙”。日前,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食品标签乱标示的现象广泛存在,标示规范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植物奶其实不是奶
 
    据英国广播公司(BBC)报道,今年德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控诉德国素食食品公司TofuTown的纯植物基产品中带有Soyatoo Tofu Butter(豆腐奶油)、Veggie Cheese(素食奶酪)等字眼,违反了欧盟关于牛奶和奶制品命名的立法规定。针对上述控诉,6月14日,欧盟最高法院裁决:纯植物基产品不得使用动物制品如“奶”“奶油”“黄油”“奶酪”“酸奶”等特定名称进行销售,即使这些产品澄清或注明是植物来源。也就是说,像“soy milk”(豆奶)里如果再使用“milk”(奶)这个词就不合法了。
 
    欧洲素食联盟(EVU)则对法院的裁决持批评态度。他们认为,奶制品的植物性替代品已经存在很多年,应该允许它们使用相似的名字来进行销售。欧洲奶业协会(EDA)秘书长Alexander Anton则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他在接受《金融时报》的采访时表示,植物基产品的营养元素无法和真正的奶制品相提并论,欧盟法院的裁决能保证商家不打着乳制品的名号来误导消费者,这对乳制品行业、欧洲公民和整个欧洲来说都是好消息。
 
    其实,早在2013年12月起实施的欧盟法规1308/2013号条例中就规定:牛奶、黄油、奶酪和酸奶等字眼只能用于从动物奶源中提取的产品名称或广告中,大豆和豆制品不能使用上述字眼,椰奶(coconut milk)、杏仁奶(almond milk)、花生酱(peanut butter)可以保留原来的命名方式。
 
    据业内人士介绍,奶制品是较为口语化的叫法,通常是指牛奶及其制品,在我国,规范的叫法应为乳制品。乳制品包括牛乳、羊乳及其制品,而市场上所谓的豆奶、豆乳等都属于植物蛋白饮料。我国对“植物奶”没有类似于欧盟的规定,只在国家标准《GB/T 30885-2014 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中规定:调制豆奶(豆乳)饮料以大豆、豆粉、大豆蛋白为主要原料,可添加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辅料,经加工制成的、大豆固形物含量较低的产品。自2015年1月1日实施的《NY/T 433-2014 绿色食品 植物蛋白饮料》中规定:豆乳类饮料是以大豆等豆类为主要原料,经磨碎、提浆、脱醒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如纯豆乳、调制豆乳、豆乳饮料。这两项规定中均没有提及必须在豆乳中添加牛乳、羊乳等乳制品。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冈。他表示:“乳有严格的定义,用乳的名字标示植物蛋白饮料是根本性的错误,这会误导消费者。”
 
    经查阅,《中国营养百科全书》中对乳的定义是:乳是哺乳类雌性动物乳腺分泌的液体,以乳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产品称为乳制品。《现代乳品工业手册》中对乳的定义是:乳是乳腺活动分泌的产物,乳中含有幼畜生长发育所必须的一切营养成分,是幼龄哺乳动物和人类最适宜的营养物质。《乳品科学百科全书》中对乳的定义是:乳是雌性哺乳动物为哺育后代分泌的一种液体,这类哺乳动物有4000余种。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缺少牛奶,有些企业把牛奶和大豆、豆浆共同加工成液态或者粉状的产品,称为豆奶、豆乳或豆乳粉,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后来一些企业为了商业利益,把没有牛奶的乳浊液都称之为奶,如椰奶、花生奶、豆奶等,混淆了两种物质的界线,现在应该规范起来。”宋昆冈说。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维维豆奶”的配料表中含有全脂乳粉,属于真正的豆奶; “达利园豆本豆豆奶”“六个核桃核桃乳”“高钙燕麦植物奶”等产品则不含任何奶制品,但这些名称却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相比较而言,“杏仁露”“椰子汁”“巴旦木原浆”植物蛋白饮料的名称显然更清晰。
 
    我国食品标签亟待规范
 
    7月2日,食品伙伴网合规中心主任张佳兵在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食品质量管理研讨会上介绍了食品企业食品标签合规性的相关问题。张佳兵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监督抽检通报中,标签不合格共1047批次,占总不合格标签的7.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进境抽检通报中,标签不合格共506批次,占总不合格标签的15.8%。
 
    张佳兵指出了食品标签的八种典型问题及案例。
 
    第一种,食品名称问题: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如“步步为赢片片香”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名称反应的真实属性不准确,如产品名称为“牛肉粒”“龙虾条”“牛肉串”,配料中却没有牛肉;食品名称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如食品名称“蜂蜜蛋糕”中“蜂蜜”字号大,“蛋糕”字号小。
 
    第二种,配料表问题:配料名称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标示通用名称;无标准复合配料、未展开原始配料;配料表标示不全,引导词不准确;使用非食品原料,违规使用添加剂,如进口糖果中违规使用花青素;强调有特性的配料,没有标含量;使用新食品原料,未按要求标示,如据《南京晨报》报道,2015年1月,雷先生网购了某品牌人参袋泡茶12盒,共支付货款948元。但该产品外包装没有标示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雷先生起诉某药业公司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判决支持了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净含量问题:带食品名称引导词的产品名称和净含量不在标签的同一展示面;相应净含量范围的计量单位不准确,净含量≥1000克时应标示为千克(kg),不能标示为1000克;相应净含量范围的字符高度不准确,例如“净含量:200克”,字符高度小于3mm;未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未标示规格等。
 
    第四种,营养成分表问题:漏标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标示为“营养成份表”;标示的营养成分表格式与GB 28050附录B规定的格式不符;营养成分标示顺序不符合GB 28050表1规定之顺序;将能量单位“kJ”标示为“KJ”“Kj”或“kj”;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值和营养素参考值(NRV)未按照GB 28050中表1要求的间隔进行标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的每份应指食品每“份”可食部分的含量,而且相应的营养素的含量数值也必须是指可食部分的含量。
 
    第五种,生产日期问题:未标示生产日期;标示不规范,如年代号应标示为4位数字但只标示2位;日期标示为“见包装物某部位”而未指明具体部位;组合装产品的独立包装不标示生产日期,外包装按生产日期最晚的单件食品来标示等。
 
    第六种,保质期问题:保质期标示不规范;组合装产品的保质期按最晚到期的单件食品来标示等。
 
    第七种,功效宣传问题:夸大药用价值和保健功效,借助宣传配料中某种成分的功能作用,来暗示此产品也有某种有用功能。
 
    第八种,进口食品标签典型问题:中英文标示的对应关系及字号大小问题;配料的可食用性及名称的规范性;要素不全面的问题;广告及宣传用语问题;未标示原产国;未互认的认证标志,如有机食品。
 
    张佳兵指出,食品标签的书写应遵循六大原则:真实准确性原则,真实地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不虚假、不夸大、不误导、不欺骗;科学性原则,有科学依据,无迷信、色情等违背科学的宣传,不贬低其他食品;有别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原则,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和保健功能的宣传;简体中文原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其他语言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清晰醒目持久原则,不得与食品分离,字符高度必须大于1.8mm,净含量字符高度随净含量增加而增加;全面性原则,将相应食品的标签要素全部标示出来。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作者谢爽爽,转载仅为分享知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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