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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中涉及的回收、召回等概念及其处理原则介绍

   2019-01-04 食品研发与生产公众号755
核心提示: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多种返回上一段的现象,包括:回料、返工、调货、撤回、召回等几种。根据《食品安全
     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多种返回上一段的现象,包括:回料、返工、调货、撤回、召回等几种。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参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指南,食品伙伴网对以上几种返回上一阶段的概念和处理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1.相关概念
 
    GB 14881-2013标准实施指南中提出了回料、返工等操作的基本概念。
 
    1.1回料
 
    即工艺回料,指工艺原因造成的重回生产线或重回上一生产阶段的现象。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料头、料尾重回生产线,半成品、各种原因停机造成的停留原料重新加工等。
 
    1.2返工
 
    即不合格品返工,指生产结束后将未出厂的不合格产品重回生产线,包括包装出现错误需要重新包装、在出厂检验或生产线监控中发现水分等指标不合格但可经过重返整段生产线或部分工段通过工艺纠正缺陷,使产品成为合格品。
 
    1.3调货
 
    即不同销售区域或经销商调换货品,指合格产品出厂到达某一经销商仓库后,因销售不畅、脱销、发货错误等原因,生产企业将特定产品从某一经销商处取回改发至另一经销商处。
 
    1.4撤回
 
    即出现非食品安全问题返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合格的终产品出厂后,因物流或者经销商贮存不当等原因而出现包装破损、水分超标、颜色差异等质量缺陷,或者在产品出厂后才发现标签不合格而需要改贴等情况后,由企业主动从经销商处撤回产品并进行评估后进行相应处理;二是指不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原辅料生产企业,出厂的产品出现质量缺陷、下游产品调整等原因而由生产者主动撤回或按使用者要求撤回产品,经生产企业评估后采取纠正质量缺陷、改作他途或者无害化等相应处理。
 
    1.5召回
 
    即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的国家强制食品退市的行为。退市食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已经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该类食品无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均应尽快从市场上回收,对回收食品应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理;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风险的食品,如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对于该类退市食品,应该在评估后采取补救措施。
 
    针对上述内容整理总结如表1所示:
 
    表1 易混淆的返回前阶段情况
 
    2.召回/撤回/退货食品处理原则
 
    2.1不得进行再生产或销售的召回/撤回/退货食品
 
    回收食品不得进行再生产或销售。
 
    (1)回收食品的界定
 
    原质检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回收食品包括:
 
    ① 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② 由食品生产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③ 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④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2)回收食品处理方式
 
    《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无论是否超过保质期)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2.2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处理后再次销售的召回/撤回/退货食品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着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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