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用途作食品着色剂,我国规定可用于糖果包衣,使用量为0,085g/kg;在炸鸡调料中使用量为0,04g/kg;在冰淇淋中使用量为0,07g/kg。 用作棉、粘胶织物染色和印花的显色剂,也作染料中间体 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中作着色剂 食用红色色素。
产品限量.GB 2760-2002(g/kg):糖果0.3;糖果包衣0.085;冰激凌、雪糕0.07;炸鸡调料0.04;果汁(味)型饮料、碳酸饮料、膨化食品、油炸小食品,0.1;固体饮料0.6;冰棍、糖果、糕点彩装、红绿丝、染色樱桃罐头、红肠肠衣、果汁饮料、配制酒(色淀除外),0.05;果冻粉、固体饮料0.025(按稀释6倍计);苹果干(燕麦片调香调色载体)、可可玉米片(即食早餐谷类食品),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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