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品 简 介】
在酚类化合物中苯酚毒性,炼焦、生产煤气、炼油等行业所排废水中以苯酚为主。环境中被酚污染的水,被人体吸收后,通过体内功能,可使其大部分丧失毒性,并随尿排出体外,若进入人体内的量超过正常人体功能时,超出部分可以蓄积在体内各脏器组织内,造成慢性中毒,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昏、头痛、皮疹、皮肤搔痒、精神不安、及各种神经系统症状和食欲不振、吞咽困难、流涎、呕吐和等慢性消化道症状。这种慢性中毒经适当治疗一般不会留下后遗症。酚类化合物污染地面水,如以地面水作为饮用水源,酚类化合物与水中余氯作用生成令人厌恶的氯酚臭类物质,使自来水有特殊的氯酚臭,其嗅觉阈值为0.01 mg/L。而在不含游离氯的水中,酚的允许浓度为1 mg/L。当水中含酚0.1~0.2mg/L,鱼肉有异味;大于5mg/L时,鱼中毒死亡。本速测盒适用于水中挥发酚的快速检测。
【检 测 原 理】
水中挥发酚与检测试剂反应生成红色化合物,含量越高颜色越偏红。
【检 测 步 骤】
1. 挥发酚试剂B配制:使用时,旋开瓶盖,加入5mL纯净水或蒸馏水,旋紧瓶盖,摇动1分钟,使瓶中的固体溶解。
2. 取待测水样1mL于1.5mL离心管中,滴加2滴挥发酚试剂A,混匀,再滴加1滴挥发酚试剂B,摇匀,再滴加1滴挥发酚试剂C,摇匀,开盖自上而下观察颜色,和色卡对比。
3. 如果颜色超出色板数值,可将样品稀释后测定,比对结果乘以稀释倍数即可。
【限 量 标 准】
GB 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中挥发酚类(以苯酚计)含量不得大于0.002 mg/L。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分类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挥发酚(mg/L)≤ | 0.002 | 0.002 | 0.005 | 0.01 | 0.1 |
【检 出 限】 0.1mg/L。
【注 意 事 项】
1. 本方法为快速检测方法,精确定量应以国标法为准。
2. 若皮肤接触到试剂,请立即用清水冲洗。
【储藏条件与有效期】
试剂常温避光保存,有效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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