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规范性文件体系总体上由两个层次组成,层次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发布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技监局认函(1995)361号],主要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和CNACR在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具体职能,以及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原则程序和获准认可后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我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制度的基础性管理规范文件。
认可程序
1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向CNACR秘书提出认可申请
2 CNACR秘书处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3 CNACR秘书处指派认可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由评审组实施认可评审,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审核观察
3.1评审组对认证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等实施评审
3.2 评审组对认证机构本部实施现场评审
3.3 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在认证企业实施的审核过程实施现场跟踪观察
4 CNACR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评审报告,投票作出资格评定结论
5 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CNACR的评定结论批准订可,颁发国家认可证书。
6.1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认可业务范围,CNACR经评审/评定后
6.2 予以确认 CNACR至少每年一次组织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评审
7 CNACR至少每四年一次组织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实施全面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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