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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核发办事指南

   2021-01-11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09
核心提示: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的申请与办理。  二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类型
 
  承诺件。
 
  三、申请主体
 
  法人、自然人
 
  四、主题分类
 
  “法人办事”主题分类:行政许可→省市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食盐许可
 
  五、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规要求办理食盐许可受理业务。
 
  六、行使层级
 
  省级
 
  七、进驻部门
 
  实施主体: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主办科室: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监测管理处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十、事项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核发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对象
法人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6161713
投诉电话
12315
办理地点
时间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十一、受理条件
 
  1.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4.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5.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6.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
 
  7.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8.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9.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1
 
  .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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