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42号
当事人:广州哈俩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区京溪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1BT5U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38号103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622326********4934
2020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38号103商铺的广州哈俩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区京溪店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店内有2名工作人员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现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1BT5U,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截取了该店自经营以来的微信收款记录凭证。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6日开始经营活动,截至我局2020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之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营业收入金额5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哈俩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区京溪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广州哈俩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区京溪店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核查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具体情况。
5.微信收款记录截屏,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收入情况。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和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调查中,当事人积极主动办理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资料,并于2020年11月3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及餐饮店的工作人员均来自我国边远不富裕的少数民族地区,从事的是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烤羊肉串食品经营,当事人经营的档口面积约40平方米,经营面积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我局查处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营业收入人民币557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