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向社会再次征求《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意见的通知
社会各界人士:
为做好全区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5月7日前,填写《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意见反馈表》(附件2),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c@gxfd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为“鲜湿类米粉审查细则修改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邮政编码:530029,联系电话:0771-5703072。
附件:
1、《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意见反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修订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 鲜湿类米粉系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类米粉》(DBS45/050)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鲜湿米粉、糙米鲜湿米粉、调制鲜湿米粉、切粉(河粉、卷粉)、榨粉(圆粉)等。
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一节 许可范围
第五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104。包括:鲜湿米粉、糙米鲜湿米粉、调制鲜湿米粉、切粉(河粉、卷粉)、榨粉(圆粉)等。
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的产品。
糙米鲜湿米粉是指以糙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打粉、熟化、成型、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未经干燥的鲜湿米粉(包括切粉和榨粉)。不适用于以特殊品种糙米(如红米、黑米)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
调制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薯类、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等),大米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切粉(河粉、卷粉)是指以大米(或糙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熟化、切条、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榨粉(圆粉)是指以大米(或糙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发酵、熟化、挤压成型、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含酸浆榨粉。
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
第六条 厂区不允许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周围不允许存在有毒废弃物以及粉尘、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生产车间[清洗间、浸泡间、磨浆(粉碎)间、发酵(或不发酵)间、熟化间、成型间、冷却间、包装间等)]外墙应与严重污染源相距 100 米以上。严重污染源是指可能产生病原性微生物污染或其他存在严重危害性污染物的场所,如省、市、县、乡镇、社区级别医院;化工厂、水泥厂、石材厂、石灰厂、冶炼厂、危险化学品等存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隐患的场所;省、市、县、乡镇级别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等场所;屠宰场;火葬场;畜禽饲养场(超过50头以上的家畜,200只以上的家禽)等场所。生产车间外墙应与中度污染源相距 50米以上。中度污染源场所是指诊所;村落社区级别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等场所;粪坑、化粪池、粪堆、旱厕等开放式污染源;畜禽饲养场(10头以上的家畜,50只以上的家禽)等场所。
生产车间外墙应与轻度污染源相距25米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隔离污染源。轻度污染源 场所是指经常使用农药的连片菜地、稻田等种植场所(绿化树林、花草等除外);污水坑塘;死水鱼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产品的工厂等。
车间外墙周围 25 米内不应有易发生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车间外墙距离易起扬尘的主要交通道路25 米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扬尘隔离(乡村道路 15 米以上)。
第七条 生产加工场所依其洁净度要求分为:洁净生产区和一般生产区。洁净生产区包括冷却、内包装等;一般生产区包括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杀菌(如有)、原辅料存储、外包装等。
第八条 生产车间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一般生产区车间高度(地面到天花板)应不低于3.5米,洁净生产区车间高度应与生产条件需求相适应;生产车间总面积应不低于150平方米,生产线与墙面相距不低于0.6米,生产线的间距应便于设备安置、人员操作及清洁消毒。
第九条 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具有独立的厂区(独门独户),如车间门窗等开放区域与居民房等场所相连或相对时需要做好有效隔离;职工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本厂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严禁在居民楼内设置生产场所(即楼内住人,楼内生产);生产区应与职工休息室等相对隔离,做到严格有效的卫生防护隔离。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第十一条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生产车间内排水流向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底的区域;排水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装置,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排水出口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控制措施;排污沟渠应为密闭式,车间内不得散发出异味,不得有积水。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的顶棚、墙壁、隔断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建造。
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裸露食品上方的蒸汽、水、电等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