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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场监管局 《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检定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9-06-06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10
核心提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检定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为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检定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了便于公众监督,维护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检定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19年6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31566651@qq.com;(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

403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邮编:401147)。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检定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大力支持!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4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检定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便于公众监督,维护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示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明示,是指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所属技术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各类检验、检定标志(以下简称为证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悬挂、摆放、张贴、镶嵌等方式,将证照固定于社会公众易于注意、辨识的场所、位置、设施、设备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示证照的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的监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明示的原则】 明示证照应当遵循醒目、显著、便于公众辨识、查验的原则。

第五条 【明示的范围】下列证照和标志应当明示:

(一)营业执照类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二)生产许可类: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类: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四)检验、检定标志类: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强检计量器具检

定合格证。

(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证照和标志。

第六条 【营业执照的设置要求】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第七条 【许可证的设置要求】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备案卡。

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其他类别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妥善保管,将许可证放置在便于查验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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