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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监局印发《其他食品(大豆肽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13-11-01 天津市质监局447
核心提示:各区县质监局、新区食药局、审查中心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
各区县质监局、新区食药局、审查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市局组织制定了《其他食品(大豆肽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其他食品(大豆肽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大豆肽粉是指以大豆蛋白粉为单一原料,经蛋白酶分解、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白色粉末状产品。该产品为生产啤酒、饮料等食品的原料。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其申证单元,即其他食品(大豆肽粉),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 基本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大豆肽粉生产工艺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① 原料选择
 
② 杀菌
 
③ 配料(添加剂使用)
 
④ 酶解反应
 
⑤ 热处理
 
⑥ 金属探测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①酶制剂的选择
 
②添加剂的添加量
 
③ 酶解反应控制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房布局要合理,应当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区与生活区要严格分开。生产车间必须具有通风、照明设施;有与生产设备、设施相适应的工艺流程,其工艺布局合理,避免有交叉污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必须设有与车间人数相适应的洗手、更衣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车间入口处应设有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和鞋靴消毒设施;应设有与门联动的风幕防止蚊、虫、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车间内要有相应的排水设施,地面、墙壁、天花板须平整要便于清洗或清理。生产车间应设有空气消毒的紫外消毒灯或臭氧发生器,或车间要有相应的送风设施和抽风设施,灌装间必须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根据产品需要,成品库内须设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生产大豆肽粉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⑴原料处理设施;⑵溶解罐;⑶杀菌系统;⑷反应罐;⑸分离机;⑹热处理设备;⑺浓缩设备;⑻过滤设备;⑼干燥机;⑽包装机;⑾筛子;⑿金属探测;⒀水处理设备;⒁配料用计量器具及其他辅助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T 22492-2008《大豆肽粉》;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电热干燥箱;4.马弗炉;5.分样筛或检验筛;6.氨基酸自动分析仪;7.生物显微镜;8.电热培养箱;9.灭菌锅;10.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检验项目
 
大豆肽粉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大豆肽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细度



 
3
粗蛋白质



 
4
肽含量



 
5
≥80%肽段的相对分子质量


*
 
6
灰分



 
7
水分



 
8
粗脂肪



 
9
脲酶(尿素酶)活性



 
10




 
11




 
12



*
按标准检验
13
菌落总数



 
14
大肠菌群



 
15
霉菌



 
16
酵母



 
17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
 
18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9
标签


*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产品执行标准,每个标准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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