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为了与即将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内容进行对比,现行管理办法条款的顺序有所变动。
2、 食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由质检总局变更为食药总局,下文将不再重复说明。
3、 即将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而制定,并同步施行(2015年10月1日)。
4、 本资料仅供学习参考使用,请多多指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6号) | 变化情况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增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说明 |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的说明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
| 删除 |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 、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增加高效原则的说明 |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便民原则。 |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 新增一企一证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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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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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 食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由质检总局变更为食药总局(下文将不再重复说明) |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新增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并由省级食药监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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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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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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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
| 第二章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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