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
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
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的依据
2012年7月11日,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明确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改由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实施。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也提出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交接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食品生产许可的具体审批发证事项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包括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各市局),由各市局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在受理、审批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含分装)发(换)证、新申证企业和迁址企业现场核查,以及各市局不能承担的且经协商确认的个别申请换证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社会公告、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