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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2013-04-08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21
核心提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发食品生产许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等的办理。
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酱、调味料)、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糖、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食品、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其他食品等28大类。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发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发布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发布
《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4个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12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京质监食发[2013]88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8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8号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号
《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号
《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号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号
《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9号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关于发布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的通知》2009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函〔2009〕19号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1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号
《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号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号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号
《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4〕557号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果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4〕557号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4〕557号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4〕557号
《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4〕557号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4〕557号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4〕557号
《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4〕557号
《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号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4〕557号
《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4〕557号
《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关于发布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的通知》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函〔2009〕588号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关于对地方特色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批复函》2007年9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食监函〔2007〕125号
《关于发布〈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4〕09号
《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743号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2009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3   许可条件
3.1   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3.2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3.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3.4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3.5 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3.6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7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检验设备和设施。
3.8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9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
3.10 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3.11 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项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检验管理制度,产品出厂登记制度,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产品(配方)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监督考核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检验员管理制度等。
3.1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应使用安全、无害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配备与其生产规模和食品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以及具有连续测量和记录温度功能的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关停,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13 具备网络连通能力,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搜集工作。
3.14 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栏。
3.15 生产乳制品应具备完善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鼓励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并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3.16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 申请人应持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为企业法人、合作社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b) 申请人持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携带其上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和生产场所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具体见表4.1.1,其中设计产业政策的产品目录见表4.1.2),期满换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1.4 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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