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下表4.3.2.1)
如①迁址;②改(扩)建;③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④增加申证单元;⑤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 ⑥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重新生产加工的;⑦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⑧企业改制、重组等。
表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2份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 (4)申请的产品符合表 (5)“企业陈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只填写变更内容,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复印件上应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
3 |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2)如果提供的是负责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
4 | 生产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要求意见明确。 (2)意见应是现行有效的。 |
5 | 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文件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环保文件是指当地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验收批复和年度环保达标证明(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仅需提供当地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立项批复)。 (2)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
6* | 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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