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对于散装食品“这一比较特殊的食品范畴在各个环节特定的法规要求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供大家参考。
本文涉及环节包括:
散装食品的定义
散装食品的经营许可
散装食品的采购
散装食品的运输
散装食品的贮存
散装食品的销售
散装食品的标示
散装食品的称重
1、散装食品的定义和范围界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实施)
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及炒货等。
GB 3160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散装即食食品:提供给消费者可直接食用的非预包装食品(含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包括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部分或未经热处理的散装即食食品、其他散装即食食品。)
不包括:
餐饮服务中的食品,
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
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
2、散装食品的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指硬件条件)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散装食品的采购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第四十五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4、散装食品的运输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散装食品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GB/T 30354-2013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
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标准对运输容器本身、清洁维护管理、装油运输卸油过程均做了规定。
此外,对随行文件和标识也做了规定。
5、散装食品的贮存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第五十四条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散装食品的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在满足一般食品经营的要求基础之上:
第十八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
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7、散装食品的标示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8、散装食品的称重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令第31号)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食品)、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特别提醒:并非表1中所涉及所有产品都属于散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