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防止玻璃制品的正常或非预期使用下发生破裂,给产品造成安全危害。
2、范围:
公司生产活动场所,办公室及实验室内的相关物品的控制不适用本规定。
3、职责:
3.1 总经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制定相关程序及技术文件,以及文件的批准发布等工作;
3.2 生产部:
对生产活动场所的玻璃制品的使用、维护、保管和监视负直接责任;
相关岗位上的操作工,对这些物品的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
3.3、品质技术部:
负责玻璃制品使用情况的监控,同时负责相关技术性支持文件的起草和拟定;
品质技术部品控员有权在出现玻璃制品使用中出现意外情况时,要求停机整改,并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正常生产。
4、玻璃制品的控制
4.1 所有生产场所的建筑物的窗户上,都不允许采用玻璃制品;
若因特殊需要必需采用玻璃制品的,应优先考虑有机玻璃或其他透明的不容易爆裂的材料;
采用玻璃制品的窗玻璃必须加贴玻璃纸。
所有设备上禁止使用玻璃制品,必须采用类似玻璃等透明装置的部分,必须采用有机玻璃或其他类玻璃的透明材料。
4.2 生产区域内的操作员工不得佩戴眼镜,若因近视必须佩戴眼镜的,其镜片必须是采用树脂等坚固材料制成的,以防对人身和产品造成安全威胁。
4.3 生产区域内必须使用的玻璃制品,如钟表(罩)、灯管灯,须在带入生产区域前在玻璃制品表面包装一层透明的塑料薄膜或加固塑料套;
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时检查,使用结束后及时撤离生产区域。
4.4 原则上,在生产区域内,不得将照明灯直接安装在操作台或有裸露产品的生产线的正上方;
对已安装的所有照明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加以保护,并安装防爆装置,以防其破损而造成对产品的污染。
4.5 实验室等其他部门使用的玻璃制品,使用人员必须小心操作,谨防打破。
如不慎打破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扫,并在之后一周的生产过程中加强目视检查频率,注意有无玻璃碎杂混入的情况。
4.6 原则上生产区域禁止带入或使用玻璃制品,必要情况下的使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任何员工不得将茶具、餐具等物品带入生产区域;
不得佩戴任何玻璃或类玻璃的饰品。
4.7 因测量和监控环境温度工作需要带入生产区域的温度计,不得采用玻璃温度计;
若条件不允许,必须采用玻璃温度计的,可采用煤油温度计,严禁使用水银温度计;
带到生产区域的温度计,必须严加保护,采用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小心操作,整个测温的过程应是在测温操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进行,中途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测量工作完成后及时取回温度计。
4.8 因监测环境卫生时必须带到生产区域的培养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非玻璃制成的为好。
若采用玻璃平板,操作人员必须仔细操作,在采样过程中全程进行监控。
4.9 因生产需要必须对空气进生消毒的车间,采用紫外线杀菌灯的,应采用灭菌筒装置,不得将灯管直接爆露在防护筒外。
4.10 采用紫外线杀虫灯进行杀虫的区域,应将杀虫灯安装在远离操作台或有裸露产品的区域;
灭虫灯装置的托盘必须安装,并且保持完好,有专人定期检查灯管工作情况。
4.11 在使用有机玻璃的位置,生产技术部应经常检查有机玻璃的自然褪化情况,以防止其自然的脱落或爆裂;
在检查发现有褪化迹象时应及时予以更换。
5、玻璃制品监控的记录:
5.1 生产技术部相关操作人员,应将玻璃器具的使用情况专门记入每班的生产报告内。
5.2 品质技术部卫生检查人员应在每天检查时在卫生检查记录中记录监控情况。
6、特殊情况的处理:
6.1 各部门职责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6.2 出现意外情况时,生产技术部应立即停止生产,清理并隔离受污染产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3 品质技术部协助生产技术部彻底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确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必要时将报告呈总经理签署意见。
6.4 生产技术部及时对出现使用玻璃制品的设备进行维修,清理事故现场,并在经品质技术部检查无隐患同意后方可重新开机继续生产。
7、附加规定:
7.1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实际生产情况相悖的特殊情况,由品质技术部视具体事实进行处理,并做出详细记录,为以后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提供依据。
7.2 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