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条文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二、条文理解
2.1 预包装食品
按照定义,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的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即仅定量不包装或仅包装不定量都不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包括了两种形式,即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散装计量称重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如果某企业将其产品进行了包装,并且称量后标注了净含量,但由于生产工艺或者产品特点无法具有统一的质量,有0.5kg,也有0.6kg或者0.7kg,那么它们依然不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
计量称重的预包装食品或纳入GB7718范畴。2019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之2.1 预包装食品,指的是“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或)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两种形式:一是印制或压印在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上;二是单独印制,粘贴在食品的包装容器上。
“一切说明物”是广义范畴的标签,包括吊牌、附签、二维码等。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展示食品特性和性能的一种形式,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诺。
2.3 配料
配料指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某些情况下原辅料加工时已发生改变“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如生产白酒的原料高粱等。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包括:包装或者灌装日期。
“生产日期”在GB 7718-2011中拥有更广的范畴,既包括传统意义的“制造日期”、“灌装日期”,也包括将食品置入最终销售单元的“包装日期”和食品能够进入销售领域的出厂日期。
如根据工艺需要,需要经“后熟”等工艺存放后的成品,其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描述产品的日期。不得出现“早产”食品等生产日期虚假标注行为。凝固型酸奶,灌装后还要发酵冷藏后熟,还没有形成最终的销售单元,有乳制品企业依据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件《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食标[2003]42号)解释,“酸牛乳、杀菌乳、灭菌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提前打印生产日期。当时,原国家质检总局针对“早产奶”专门下发《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号)规定“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大包装产品分装后,其生产日期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的日期标示。进口食品在国内进行分装,属于应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操作。根据GB 7718-2011 2.4规定,生产日期应标示为在国内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如果该产品属于半成品,则依据企业规定,按照“半成品”进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装的日期为生产日期,即,其“生产日期”应标识“包装日期”。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明确:“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为了避免了企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歧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重新明确了生产日期的定义,变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2.5 保质期
在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下,在食品包装完整、无破损或未开封情况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是食品的最佳食用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用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企业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自身特性、贮存要求和具体的包装形式等确定产品的保质期,可依据加速稳定性实验数据分析、同类产品的长期稳定性实验数据分析以及参考市售同类产品保质期等要素科学制定保质期。长期经验也是确定食品保质期的重要参考要素。
不同食品、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食品应当有不同的保质期。
产品若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GB 7718-2011中作为时间度量的年、月、日分别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业应考虑自然发生的年、月、日时间长度的浮动,并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保质期的标示。
附录C.4“此日期前最佳”“……之前最佳”中提到的日期是指保质期的最后一天。
保质期取决于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条件、包装材料、储运过程等多种因素,由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确定,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保证。但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后所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保质期不应超过原进口食品的保质期。
2.6 规格
可从三方面理解规格的定义:第一,同一预包装内含有的多件食品必须是预包装食品。第二,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第三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
规格不同于质量(品质)等级。质量等级是根据具体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而确定的,有的食品在质量标准中有质量等级要求。
2.7 主要展示版面
“容易被观察到的板面”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确定主要展示板面最重要的原则是,应该有足够的大小容纳应标示的内容,通常选择面积最大的一面作为展示板面,或其中的一个作为主要展示板面。例如,长方体形包装的最大侧面。正方体型包装物的任意侧面,圆柱形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的一个可平视侧面,扁圆形包装物的周围面或顶盖,均为“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同样大小的包装,展示板面可能不只一个。不规则形状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应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主要展示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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