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净含量与规格的标示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时不时会看到一些错误的标示,下面这6种错误应引起重视。
一、引导词错误
净含量的标题只可以标示“净含量”三个字,标示“净重”“毛重”“容量”等都属于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1 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二、单位错误
我们常说的“公斤”、“斤”等不属于法定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或“kg”,如:“净含量:1千克”。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2 规定: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 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 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标签未按标准要求使用计量单位(1000g),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3的规定。标签中净含量标示值为1000g,属于净含量Q≥1000g,计量单位应标示为千克(kg),如“净含量/规格:1kg”。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3的规定: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如下表:
三、字符高度错误
部分企业在设计制作标签时, 经常未将“净含量”、“数字字符”及“计量单位”作为一个整体, 出现只注重数字字符高度, 而忽略了“净含量”字样和计量单位的高度, 导致净含量字串整体的最小高度达不到标准要求。“净含量”包括三部分: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所有字符高度都要符合要求。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四、净含量位置错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以便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的标示。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91页:
36.产品包装为圆柱体,净含量和产品名称能否不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视觉版面,但在同一展开版面?
不能,版面设计时应设计在一起,展示时能够摆在同一视觉版面上,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以便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的标示。
五、未标注固形物含量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6规定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半固态、黏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须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六、组合和促销装问题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规格的标示应有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
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进行标示,可分别标示促销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