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二、职责:
品控部化验室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三、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 化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3. 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放行。
4. 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 当某些检验和实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品控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6. 每次检验,化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实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应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 化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四、出厂检验记录:
1. 分类:出厂检验记录由《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单》组成。
2. 《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所有检验项目指标及过程记录,以及检验人、复核签字。
3. 《出厂检验报告单》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项目数据、检验结果判定,检验人、复核人签字,以及授权放行人签字。
五、放行
1.检验结果显示合格的产品,由授权放行人签字直接放行。
2. 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的产品。
1)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复检
2)理化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可按照相关的标准扩大抽样,进行复测。
3)对于其他方面的不合格(如外观、标签不合格等),不属于产品内在质量缺陷的,可以通过与客户沟通解决决定是否让步放行。
3. 不合格品处置
1)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放行。
2)所有不合格品的特殊放行均需要经过授权人的批准,必要时需经过客户的批准方可特殊放行,同时需要保留相应的放行证据。
3)不符合特殊放行标准的不合格品,在进行处置时,需要保留相应的销毁依据。
六、记录保存期限:
所有记录需保存2年。
七、相关记录
《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出厂检验报告单》
《不合格处置单》
《纠正和纠正措施记录》